優惠原産地規則是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內容之一。作為談判雙方博弈的結果,優惠原産地規則既要使本國利益最大化,又要與談判各方實現共贏,因此,與非優惠原産地規則有很大區別。
法律依據
以我國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條例》(以下簡稱“《原産地條例》”)是規範非優惠原産地規則的主要法律文件,而優惠原産地規則均為雙邊或者多邊的國際協定,其國內法體現為海關規章。
適用情況
優惠原産地規則是為了實施國別優惠(關稅)政策而制訂的原産地規則,如自由貿易協定成員國間適用的即屬於此類;非優惠原産地規則適用於除此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實施最惠國待遇等。
原産地標準的具體內容
優惠原産地規則和非優惠原産地規則在原産地標準方面都可以分為“完全獲得標準”和“非完全獲得標準”,但這兩種標準的具體內容是不一樣的。
關於完全獲得標準
完全獲得標準的一般性要求是指産品在出口國完全獲得或者生産。非優惠原産地規則與優惠原産地規則關於這一標準的表述方式均為分類列舉,大的類別一般都包括植物(或者農産品)及其製品、動物及其製品、礦物、水産品或者海産品、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廢舊物品或者回收物品等,但每一類均存在細微差別,這些細微差別背後的經濟利益可能是巨大的。
比如在特定國領海以外獲得的魚産品,非優惠原産地規則的要求是“由合法懸挂該國旗幟的船舶從其領海以外海域獲得的海洋捕撈物和其他物品”以及在合法懸挂該國旗幟的加工船上加工前述物品獲得的産品。優惠原産地規則的要求則會更多一些,如主體方面,一般會限制為在成員國註冊或者登記,並懸挂或者有權懸挂其國旗的船隻、成員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在地理範圍方面,一般會要求為成員國領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以及成員國根據符合其締結的相關國際協定可適用的國內法確定的領水、領海外的專屬經濟區或者公海等等,如果成員國是沿海國家,漁業發達,這一方面的要求會更為細緻。
關於非完全獲得標準
非完全獲得標準適用於在出口國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産過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貨物。我國實施的非優惠原産地規則關於非完全獲得的主要標準是實質性改變標準,按照《原産地條例》規定,非優惠原産地規則實質性改變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製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由於《原産地條例》的規定比較原則,為統一執法尺度、增強可操作性,根據《原産地條例》的授權,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質檢總局于2004年公佈了《關於非優惠原産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對稅則歸類改變標準、製造/加工工序標準、從價百分比標準的具體含義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將《適用製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作為該規章的附件一併公佈。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優惠原産地規則關於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産的標準一般分為四類,即特定原産地標準、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和工序標準。
特定原産地標準
特定原産地標準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法律概念。
我國早期簽訂的自貿協定將特定原産地標準與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工序標準等標準並列,如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産地規則、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項下原産地規則、中國-智利自貿協定項下原産地規則、亞太自貿協定項下原産地規則等。
在我國新簽訂的自貿協定中,特定原産地標準包括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和工序標準等內容,如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項下原産地規則。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後一種特定原産地標準體系有可能成為今後優惠原産地規則項下原産地標準的主要模式,這也與WTO在規範非優惠原産地規則方面的努力是一致的。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
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目前主要有章改變標準、4位級稅號改變標準和6位級稅號改變標準等幾種形式。
中國-智利原産地自貿協定項下原産地規則既規定了章改變標準,也規定了4位級稅號改變標準。
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項下原産地規則規定的是4位級稅號改變標準(即品目改變)、6位級稅號改變標準(即子目改變)。
區域價值成分標準
在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簽定之前,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是各項自貿協定中適用的基本標準,也是優惠原産地規則中相對多變的標準。
幾乎每一項自貿協定關於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均不相同,比如中國-東盟自貿區規則關於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是,原産于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産品的成分佔其總價值的比例不少於40%;原産于非自由貿易區的材料、零件或者産物的總價值不超過所生産或者獲得産品離岸價格的60%,並且最後生産工序在東盟國家境內完成。中國-亞太自貿協定關於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是非原産材料成分不超過55%,且最後生産工序在該國境內完成;如果該成員國為最不發達國家的,非原産材料成分的比例可以放寬10個百分點,即不超過65%。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協定關於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是原産成分的比例不低於40%;中國-智利自貿協定關於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是不少於50%。中國-新西蘭自貿區協定關於區域價值成分的要求分為幾種,有些貨物需符合40%的標準,有些則為50%,這些不同的要求通常均在規章之後以附件形式進行列明。
運輸要求
優惠原産地規則一般均要求由出口成員國直接運輸至進口成員國,同時對可以視為直接運輸的情形也有明確的限定;非優惠原産地規則對運輸環節沒有要求。
直接運輸一般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未經過成員國以外國家或者地區的運輸,這是直接運輸的基本形式;第二種是視為直接運輸,主要指運輸途中經過了成員國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情形。可以視為直接運輸的情形必須滿足規定條件,即僅出於地理原因或者運輸需要、未做任何增值性處理、未進入途經國消費或者貿易領域等。有的自貿協定還要求在視為直接運輸情形下,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按照進口國海關的要求提交途經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如中國-智利、中國-巴基斯坦、中國-新西蘭等協定。
申報要求
在優惠原産地規則中,收發貨人提交原産地證明是申報的基本要求,即進出口貨物必須提交指定機構簽發的原産地證明,並申報適用相應協定項下的優惠稅率,否則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而非優惠原産地規則中,收發貨人僅在海關要求的情況下提交原産地證書,其餘情況下均無須提交。在目前的管理措施中,非優惠原産地規則下需要提交原産地證書的情形主要為兩反一保,即實施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的進出口貨物需要提交原産地證書。
另外,在優惠原産地規則中,也存在免於提交原産地證書的情形。如中國-智利自貿協定項下原産地規則規定,“原産于智利的貨物,價格不超過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産地證書”;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協定項下原産地規則規定,“原産于巴基斯坦的進口貨物,每批船上交貨價格(FOB)不超過2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産地證書”等等。這些規定都屬於優惠原産地規則中的特殊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