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拖拉機交強險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9〕127號
各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局(辦公室)、各中資財産保險公司:
拖拉機交強險制度實施以來,對增強拖拉機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及時妥善處理農村地區交通事故,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和農機安全生産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最近個別地區保險機構以拖拉機交強險承保嚴重虧損為由,推脫或拖延承保拖拉機交強險;個別地區仍有將不符合拖拉機國家標準的機動車登記為“變型拖拉機”的現象,造成個別地區出現拖拉機交強險“投保難”的問題。為確保拖拉機交強險制度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拖拉機交強險工作的重要意義
拖拉機作為主要的農業機械,是建設現代農業的重要物質技術基礎,在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拖拉機交強險制度對有效防範和化解事故風險,解決農民的後顧之憂,維護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做好拖拉機交強險工作,對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農業生産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抓好拖拉機交強險各項工作落實,確保拖拉機交強險制度順利實施。
二、嚴格把好拖拉機註冊登記關
新修訂的GB 16151-2008《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以下簡稱新標準)已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實施。新標準規定了拖拉機及其挂車的整機及各有關部分的安全技術條件、安全檢驗方法要求等,對拖拉機及運輸機組的功率、挂拖質量比、比功率、外廓尺寸和結構也作了明確的界定。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新標準,切實把好拖拉機註冊登記關,規範拖拉機牌證核發工作,不得給不符合新標準和GB 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要求的拖拉機進行註冊登記、核發牌證,不得以“變型拖拉機”等名義將低速載貨汽車等機動車登記為拖拉機,也不得將此類車輛納入拖拉機交強險範圍承保。
三、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承保服務工作
各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要求,切實執行《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承保拖拉機交強險,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業保險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
對於2009年7月1日後領取牌證的拖拉機,一但發現其不符合新標準和GB 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各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按照拖拉機交強險費率承保,並向當地保監局和農機化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各保險公司要增強服務意識,進一步提升拖拉機交強險的理賠服務水平,採取有效措施,簡化交強險理賠手續,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和農業生産安全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保險機構可到當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拖拉機交強險業務,方便農民群眾投保。
四、加強拖拉機交強險業務監管
各保監局要加強對拖拉機交強險的監管力度,加大對不嚴格執行交強險條款和費率、拒絕承保或拖延承保交強險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力度,督促當地保險機構不斷提高拖拉機交強險承保、理賠服務水平,對於違反《條例》的違法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依法採取限制業務範圍、停止接受交強險新業務等處罰措施,以切實保護農民合法利益。
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要積極落實拖拉機交強險的把關、驗證、審查等制度,對申請辦理拖拉機註冊登記、申領定期檢驗合格標誌的,要查驗投保拖拉機交強險憑據。對未辦理拖拉機交強險的,不得准予辦理註冊登記、核發定期檢驗合格標誌。
五、探索完善拖拉機交強險費率
對於拖拉機交強險綜合賠付率超過100%的地區,有條件的保監局可會同當地農機、公安交管等相關部門,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按照維護拖拉機機手合法權益、積極穩妥的原則,積極探索制定適合當地情況的運輸型拖拉機(含低速載貨汽車)交強險地區費率。
各地保監局、各地農機化主管部門、各保險機構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要建立定期信息溝通機制,加強協調,及時解決拖拉機交強險工作中的問題,要進一步加強宣傳,採取通俗易懂的形式,積極向農民群眾宣傳拖拉機交強險制度,推進拖拉機交強險工作的平穩持續發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