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國家質檢總局關於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修改的決定》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方便廣大作業人員復審換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特別是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根據新修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我局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70號)進行了修訂。現將徵求意見稿(見附件)予以公示,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2010年11月30。感謝您的參與和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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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70號,附後)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見本辦法附件。”
二、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數量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試機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並公佈。申請人經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持考試合格憑證向考試或者作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定的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三、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四、第十一條第一款改為“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作業人員未能參加用人單位培訓的,可以選擇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五、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准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六、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登出。”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四)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範圍考核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八、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證部門應當在發證或者復審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公示查詢系統。”
九、刪除第三十條。
十、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十一、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本辦法不適用於從事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及其相關管理的人員。”
十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種類與項目目錄》序號02中的項目“壓力容器操作(含帶壓密封、罐車充裝)”修改為:“壓力容器操作(含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帶壓密封)”。
序號03中的項目“壓力管道操作(含帶壓密封)”修改為:“壓力管道巡檢、帶壓封堵、帶壓密封”。
序號08中的作業種類“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修改為:“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
序號11的內容修改為: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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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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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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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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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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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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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明管理的特種設備類別或者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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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