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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簽署反托拉斯和反壟斷合作諒解備忘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27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為加強中美反壟斷領域合作,7月27日,中國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與美國反托拉斯執法機構司法部、聯邦貿易委員會在京共同簽署了《中美反托拉斯和反壟斷合作諒解備忘錄》。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代表兼副部長高虎城、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彭森、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鐘攸平,與來訪的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利波維茨和司法部副部長瓦尼,分別代表各自機構出席了簽字儀式。

    備忘錄在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和美國反托拉斯機構之間建立了長期合作框架,以促進雙方更有效地執行競爭法律和政策。根據備忘錄,中美反壟斷和反托拉斯執法機構將在如下方面加強合作:

    一是相互及時通報各自競爭政策及反壟斷執法方面的重要動態。

    二是通過開展競爭政策和法律方面的活動,加強雙方的能力建設。

    三是根據實際需要,雙方進行反壟斷執法經驗交流。

    四是就反壟斷法律和相關配套立法文件的修改提出評論意見。

    五是就多邊競爭法律和政策交換意見。

    六是在提高企業、其他政府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競爭政策和法律意識方面交流經驗。

    該備忘錄在中美反壟斷和反托拉斯現有合作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合作機制,豐富了合作內容,創新了合作方式,進一步深化了中美雙方反壟斷領域的合作。 

工商總局出臺三個《反壟斷法》配套實體規章

    2010年12月31日,國家工商總局公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三個《反壟斷法》配套實體規章。

    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重要的基礎性法律。《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增強我國經濟活力和競爭力,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工商總局作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關之一,制定反壟斷法配套規章,是確保《反壟斷法》順利實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內容。三個實體規章是國家工商總局繼去年制定發佈兩個《反壟斷法》配套程序規章後制定的,這三個規章進一步完善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壟斷執法的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以此為契機,進一步積極穩妥有序地深化反壟斷執法工作。

    三個規章在我國《反壟斷法》框架內,立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壟斷職能,對壟斷協議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和明確,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壟斷執法的可操作性。三個規章在制定過程中,廣泛徵求了國內外各方意見,並通過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增強了立法的透明度,充分體現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詳細閱讀

發展改革委依據反壟斷法制定公佈反價格壟斷規定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並公佈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領域的擴大和競爭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業和地區,違反競爭法律的現象日益增多,限制競爭的手段不斷翻新,各種形式的價格聯盟和濫用壟斷地位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在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附加不合理費用等六類價格壟斷行為。《反價格壟斷規定》還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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