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於調整村鎮銀行
組建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11〕81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
自2006年銀監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準入政策以來,各銀監局積極引導村鎮銀行的組建和發展。村鎮銀行總體運營健康平穩,較好地堅持了支農支小、服務縣域的市場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資源供給上的“東補西”、在金融服務改善上的“城帶鄉”的科學發展模式,對建設中國特色的農村金融體系、整體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積累了有益經驗。為支持優質主發起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有效解決村鎮銀行協調和管理成本高等問題,促進規模發展、合理佈局,提高組建發展質量,進一步改進農村金融服務,現就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組建村鎮銀行的核準方式。由現行銀監會負責指標管理、銀監局確定主發起行和地點並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調整為由銀監會確定主發起行及設立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鎮銀行挂鉤政策。在地點上,由全國範圍內的點與點挂鉤,調整為省份與省份挂鉤;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區、後東部地區,先欠發達縣域、後發達縣域的原則組建。
三、村鎮銀行主發起行要按照集約化發展、地域適當集中的原則,規模化、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村鎮銀行主發起行除監管評級達二級以上(含)、滿足持續審慎監管要求外,還應有明確的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專業的農村金融市場調查、詳實的擬設村鎮銀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風險評估、足夠的合格人才儲備、充分的並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設和管理能力、已經探索出可行有效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內在意願和具體計劃等。
四、有意設立村鎮銀行且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提出申請,並附本行村鎮銀行發展戰略、跨區域發展自我評估報告、年度村鎮銀行發起設立規劃等材料。對於實施屬地監管的法人機構,應同時抄送屬地銀監局。屬地銀監局應在收到相關申請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報送銀監會。經銀監會核準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擬設村鎮銀行所在地銀監局、銀監分局申請籌建及開業。
五、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已獲准籌建的村鎮銀行,可繼續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開業。對於籌建申請已受理但尚未核準籌建的擬設村鎮銀行,銀監局要將其主發起行情況報送銀監會,由銀監會審查並核準主發起行。對符合規模化、批量化組建村鎮銀行條件的,銀監會將予以積極支持。
請各銀監局將此文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及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