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從廣東省國稅局獲悉,廣東省決定在全省範圍內增值稅起徵點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的最高標準執行,即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起徵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按照該標準,廣東省起徵點以下納稅人戶數將從32萬戶增加至83萬戶,48%的增值稅納稅人將無需繳納稅款,優惠稅額15.43億元。修改後的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國稅局負責人表示,該政策對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後的粵東、西、北地區優惠政策效應更為顯著,如梅州市、湛江市絕大部分的小規模納稅人無需繳納稅款,優惠覆蓋範圍極廣。
同時,為確保提高增值稅起徵點優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省國稅局還同時發佈了相關保障措施,迅速調整稅收徵管系統,減少系統調整給納稅人造成的不便,進一步提供優質高效、專業化的納稅服務;同時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嚴格執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相關規定,不得臨時調整或無故大幅提高定額。
廣東省經濟總量、個體工商戶數量均居全國首位,但珠三角地區和東、西、北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將國家優惠政策用足用好,對於扭轉城鄉、區域和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擴大趨勢,建設幸福廣東將起到明顯的示範性作用。
廣東省國稅局負責人解釋説,本次大幅提高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增值稅起徵點是國家為保障和改善民生,運用財稅政策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使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的重要體現。今年以來,物價持續上漲,中低收入群體生活壓力加大,社會矛盾明顯增多。增值稅起徵點提高後,以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2萬元計算,每月最多可少繳稅額600元,年增收入7200元,將有效地提高家庭經營收入,明顯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該負責人還稱,提高增值稅起徵點還有利於鼓勵民間投資,擴大自主創業規模,鼓勵納稅人擴大經營規模,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
■政策規定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並公佈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大幅提高增值稅起徵點,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