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道的部分地區小學、幼兒園購買的校車“辦不了牌照,無法取得校車標牌”的問題,近日,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作出回應。
校車上牌照和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不是一回事。首先,校車是機動車,要上路行駛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取得機動車牌照。
其次,校車上了牌照後,還不能立即用於接送學生,還必須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這也是《條例》為保障校車安全所建立的最為重要的制度。《條例》第十五條對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的程序做出了十分具體明確的規定。
此外,《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在《條例》施行後,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據此,在過渡期限內,只要是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都可以作為接送小學生或幼兒的校車,但作為校車使用前必須按規定取得校車標牌。過渡期結束後,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校車必須是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專用校車。各地要按照“既要保障安全,又不讓學生無車可坐”的原則做好過渡期的各項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要儘快依據《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合理設定過渡期。有必要提供校車服務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要儘快制訂校車服務方案。即使在省級政府出臺實施方案之前,也要依據《條例》的規定,保障當前學生坐安全車上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