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謝登科)財政部養老保障處負責人27日説,按照國務院日前發佈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精神,改革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髮放,將以參保繳費年限為基礎,以計發基數、計發比例和計發月數調整為重點,以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為出發點,以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為目標,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設計。
這位負責人在就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問題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説,計發辦法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改革後新的計發辦法,更好地體現了參保繳費“多繳就能多得”的激勵約束機制。按照新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費一年,基礎養老金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
先看“新人”。《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屬於“新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挂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再説“中人”。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決定》實施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鋻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關鍵是解決好“中人”的過渡問題,為保證改革的順利推進,《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等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
最後看“老人”。《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老人”,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國家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規定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
這位負責人説,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漸顯現出一些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時期,今後五至十年更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關鍵時期。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於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