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沙11月23日電(記者 志明)《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試行)》日前出臺。按照這個規定,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當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雙方和解後,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或者起訴後建議人民法院從輕、減輕判處。
規定明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而達成的協議。刑事和解堅持當事人“自願”和“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刑事和解處理的案件主要是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據了解,近年來湖南省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中,3年以下輕微刑事案件佔40%,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佔15%。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周世雄表示,這個規定能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較好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