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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勞動者探親假需防“過期作廢”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12月19日電(記者 高路)享受探親假是身在異鄉的勞動者的一份權利。臨近年終,勞動保障部門提醒,探親假有特定的時間限制,勞動者如果主動放棄,過期後將不能要求補償或補休。

    上海勞動保障諮詢熱線近日接到不少勞動者來電,詢問有關探親假的問題。有的年輕白領表示年底工作忙任務重,難以抽出時間回老家探望父母。對此,有關專家提醒説,探親假如果自動放棄,就會“過期作廢”。

    探親假制度,是給予與家屬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回家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待遇。其他性質的用人單位如願意給員工探親假也是可以的。

    勞動者的探親假期主要有三種: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在當年不能給職工假期的,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工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單位還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給路程假。

    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專家指出,勞動者如果超出規定的時間範圍和條件限制,自動放棄探親假,將不能向單位要求補償或補休。但有的用人單位無故阻止勞動者享受應有的探親假權利,甚至處罰探親勞動者,是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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