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4月29日電(記者 王曄彪)根據一項新的規定,5月1日以後,天津市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將以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來確定。
天津市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將於5月1日起施行。對廣大市民最關心的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和補償金額的確定,新《規定》出臺了全新的補償辦法。
按照新《規定》,補償金額將以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來確定,而以前拆遷居民的住宅房屋也實行貨幣補償,但金額為房地産市場評估單價乘以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加上安置補貼金額。
與新《規定》配套出臺的《天津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辦法》對“新建普通商品房”做出了明確定義,即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單套住房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低於有關部門定期公佈的區位住宅成交單價標準的商品房。
據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執法監察部介紹,因為被拆遷房屋大部分已經屬於破舊房屋,原《規定》對房屋的評估是按二手房的標準,所以單價再高也不會高過新《規定》裏新建普通商品房。新《規定》的出臺,對被拆遷人來説,普遍提高了補償金額。從而有利於改善群眾的居住條件,使困難群體的利益得到保護。
拆遷辦負責人説,這麼規定,主要考慮到兩方面的因素:一是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標準補償,符合利益對稱原則,合法合情。二是拆遷是為了城市建設,應當讓老百姓享受到城市建設發展帶來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