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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 周婷玉) 衛生部21日發佈的《化粧品生産企業衛生規範(2007年版)》規定,化粧品生産企業應建於環境衛生整潔的區域,周圍30米內不得有可能對産品安全性造成影響的污染源;生産過程中可能産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産車間,應與居民區之間有不少於3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
這一規範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2000年下發的《化粧品生産企業衛生規範》同時廢止。
據介紹,隨著人們對化粧品的衛生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2000年版的《化粧品生産企業衛生規範》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問題:如對化粧品生産企業的準入條件要求不高,使部分條件不夠的企業仍能進入生産行業;對生産過程衛生質量控制的要求不夠高,導致一些生産企業生産過程技術文件與生産記錄不完整等。
新規範指出,生産企業應具備與其生産工藝、生産能力相適應的生産、倉儲、檢驗、輔助設施等使用場地。根據産品及其生産工藝的特點和要求,設置一條或多條生産車間作業線,每條生産車間作業線的製作、灌裝、包裝間總面積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單純分裝的生産車間灌裝、包裝間總面積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生産車間佈局應滿足生産工藝和衛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應當根據實際生産需要設置更衣室、緩衝區,原料預進間、稱量間,製作間,半成品儲存間,灌裝間,包裝間,容器清潔消毒間、乾燥間、儲存間,原料倉庫,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檢驗室,留樣室等各功能間(區)不得少於10平方米。
新規範要求,生産過程中應對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衛生質量監控。生産企業應具有檢驗菌落總數、糞大腸菌群、黴菌和酵母菌等微生物項目的能力。
新規範強調,發現化粧品衛生質量問題或缺陷,可能對人體造成健康危害時,化粧品生産企業應該迅速、及時採取召回行動。召回的産品應被註明,內容包括品名、批號、規格、數量、召回單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及日期、處理意見,並單獨保存在一個安全的場所,等待處理決定。因衛生質量原因召回的化粧品,應及時處理。
此外,新規範還要求,直接從事化粧品生産的人員應經過化粧品生産衛生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身體健康並具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從業人員每年培訓應不得少於1次,並有培訓考核記錄。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知識、衛生知識、質量知識、化粧品基本知識、安全培訓等。
衛生部再次就化粧品標簽標識管理規範徵求意見
記者20日獲悉,衛生部衛生監督局近日已再次就《化粧品標簽標識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據介紹,該徵求意見稿所稱化粧品標簽標識是指粘貼、連接或印刷在化粧品銷售包裝上,以及置於銷售包裝內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衛生部通報2006年化粧品監督抽檢情況
衛生部近日通報2006年對宣稱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粧品、兒童或嬰兒用化粧品、面膜等監督抽檢情況。結果表明,這三類化粧品質量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提高,但仍有少部分産品存在重金屬(如汞)和微生物污染等問題,尤其是部分功效類化粧品汞含量嚴重超標。
《化粧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驗方法研究》通過鑒定
3月13日,由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承擔的課題《化粧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驗方法研究》在京通過專家鑒定。專家一致認為,該項研究將為促進我國化粧品中禁、限用物質檢測標準體系的建立提供重要的理論支持和技術保障,為消費者化粧品使用安全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