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6日電(記者雷敏)商務部近日公佈《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並將於2007年8月1日起實施,對國內的鮮繭收購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據商務部條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8月1日起,凡在國內從事鮮繭收購的經營者,必須通過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取得鮮繭收購資格,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
《辦法》明確,取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當地縣級以上蠶桑生産發展及繭站布點規劃,有穩定的鮮繭繭源;具有與收購能力相適應的資金實力;具備完善、科學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具有與其承擔的鮮繭收購量和繭處理量相配套的收購、檢驗和貯存場地;鮮繭收購、檢驗和烘繭所需的設備齊全等。
《辦法》規定,鮮繭收購經營者有以下行為的,由認定機關取消其鮮繭收購資格,同時向社會公告。
一是在資格認定申請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是超越《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核準區域從事收購活動的;
三是租借、轉讓《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或者使用過期、偽造、變造《鮮繭收購資格證書》的;
四是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擾亂鮮繭收購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