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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新規對公司債發行信息披露進行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15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在前一日頒布《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之後,中國證監會15日晚間發佈有關準則,對公司債券的募集説明書所應披露的信息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證監會表示,此準則的規定是對募集説明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各種風險因素是募集説明書應重點披露的內容。根據準則,發行人應披露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資信風險等與本期債券有關的投資風險,告知投資者市場利率變化對本期債券收益的影響,因市場交易不活躍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響,本息可能不能足額償付的風險,以及發行人最近三年內資信狀況及存在的問題和可能出現的資信風險。

    包括財務風險、經營風險、管理風險、政策風險在內的發行人相關風險也在披露範圍之內。根據規定,發行人如披露風險的相應對策,主要應披露發行人針對風險已經採取的具體措施。

    此外,發行人應有針對地披露與本期債券相關的、可能影響債券本息償付的具體風險因素,對這些風險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性描述。

    根據準則,除應披露公司債券上市的地點、時間安排和上市前的有關重要日期外,發行人還應披露其與本期發行有關的仲介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及經辦人員之間存在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

    關於募集資金的用途,準則規定,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募集資金的運用計劃。募集資金用於項目投資、股權投資或收購資産的,發行人應當披露擬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股權投資情況、擬收購資産的基本情況。

    對募集資金運用涉及立項、土地、環保等有關報批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披露已經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發行人應當披露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安排和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根據準則,在預計不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時,發行人應作出董事會決定並披露公司將至少採取如下措施:不向股東分配利潤;暫緩重大對外投資、收購兼併等資本性支出項目的實施;調減或停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獎金;主要責任人不得調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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