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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金融等多項新法規和部門規章9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田雨)9月1日起,一批新法規和部門規章正式施行,將對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産生重要影響。

    鐵路路外傷亡事故納入“鐵路交通事故”範疇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將鐵路路外傷亡事故和行車事故統一納入“鐵路交通事故”範疇,形成了統一的事故分類、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對於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導致的事故,或者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衝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事故,都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定開展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船員將享受“三險”待遇

    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船員管理工作的專門行政法規--船員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維護船員合法權益首次做出了具體規定。今後,船員將享受到“三險”待遇。條例規定,船員用人單位和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商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此外,條例還規定,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假期外,還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於5日的年休假。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在船員年休假期間,向其支付不低於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

    我國將適時組建直屬跨界環境監測機構

    環保總局發佈的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我國將設立國家、省、市、縣四級環境監測機構,並適時組建直屬跨界環境監測機構。辦法對監測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作出具體規定,對於拒報或者兩次以上不按照規定的時限報送環境監測數據的,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擅自對外公佈環境監測信息的,都將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辦法明確,對於排污者拒絕、阻撓環境監測工作人員進行環境監測活動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電力監管委新規著力扶持可再生能源發電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制定的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今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據辦法中的職責與權限規定,對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辦法規定: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違反國家有關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佈。就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電力監管機構可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這些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未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並網調度協議的;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服務的;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等。

    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實收資本與凈資産均不得少於2000萬元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所涉及的評級對象包括: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的債券、資産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資産支持證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債務型結構性融資證券,國債除外;相關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據規定,申請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實收資本與凈資産均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具有完善的業務制度,包括信用等級劃分及定義、評級標準、評級程序、評級委員會制度、評級結果公佈制度、跟蹤評級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證券評級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

    偽造、變造、出租、轉借、轉讓保險許可證將被重罰

    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中國保監會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保險許可證監督管理制度。保險類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機構編碼實行永久制。保險類機構性質變更、跨地區遷址或者依法終止的,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對於偽造、變造、出租、轉借、轉讓保險許可證或者使用過期、失效保險許可證者,中國保監會將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處以5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藏傳佛教活佛轉世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國家宗教事務局公佈的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活佛轉世應當遵循維護國家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則。活佛轉世尊重藏傳佛教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但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封建特權。活佛轉世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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