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0日電(記者 王宇、張旭東)為規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維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現向社會徵求意見。
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以及産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産生的付款請求權。
辦法規定,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權利:銷售産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産權的許可使用等;出租産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産或不動産;提供服務産生的債權;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産收費權;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産生的債權。
辦法規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登記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質權已消滅的,可以要求質權人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無法與質權人達成一致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的同時通知質權人;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質權人可以進行變更或登出登記;如不同意變更或登出登記的,應向法院提起訴訟。
辦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登記機構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稱,辦法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對《辦法》有意見及建議的單位或個人請於2007年9月20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或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