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7號
為保證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對《辦法》的意見。
對《辦法》有意見及建議的單位或個人請於2007年9月20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或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
聯 係 人:景偉 朱紅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
郵政編碼:100800
電子郵件:flzd@pbc.gov.cn
傳 真:66062837 66062835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維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建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登記機構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以及産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産生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權利:
(一)銷售産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産權的許可使用等;
(二)出租産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産或不動産;
(三)提供服務産生的債權;
(四)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産收費權;
(五)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産生的債權。
第二章 登 記 與 查 詢
第五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通過互聯網進行。
第六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登記。
第七條 質權人申請取得用戶名和密碼,進行初始登記。
第八條 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機構的,應填寫機構的法定註冊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代碼、工商註冊碼等信息;
出質人或質權人為個人的,應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
第九條 質權人按要求填寫完畢相關登記內容,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登記公示系統記錄登記提交時間並分配登記編號,生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初始登記證明和“授權碼”,提供給質權人,登記完成。
第十條 質權人自行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以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一條 在登記期限屆滿前30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質權人發現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應自該情形産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出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實現;
(三)質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應收賬款之上的全部質權;
(四)質押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五)其他導致所登記質權消滅的情形。
第十四條 質權人憑“授權碼”進行展期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
第十五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登記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質權已消滅的,可以要求質權人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無法與質權人達成一致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
第十六條 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的同時通知質權人。
第十七條 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質權人可以進行變更或登出登記;如不同意變更或登出登記的,應向法院提起訴訟。
自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質權人提交法院受理通知書的,登記機構保留異議登記和原登記。法院做出判決或裁定後,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質權人根據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要求登記機構變更、登出原登記或撤銷異議登記。
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如果質權人不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或未向登記機構提交法院受理通知書的,登記機構通過登記公示系統提示質權人;自登記機構發出提示通知之日起15日內,如果質權人仍未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或仍未向登記機構提交法院受理通知書的,登記機構按照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要求變更、登出或撤銷原登記。
第十八條 登記申請人辦理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辦理異議登記後,登記系統記錄登記時間、分配登記編號,並生成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或異議登記證明。
第十九條 質權人、出質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按照登記公示系統提示項目如實登記或進行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以查詢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信息。
第二十一條 查詢人須申請取得用戶名和密碼後,方可進行查詢。
第二十二條 出質人為機構的,查詢人以出質人完整、準確的法定註冊名稱進行查詢。
出質人為個人的,查詢人以出質人的身份證件號碼進行查詢。
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構根據查詢人的申請,提供查詢證明。
第二十四條 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可通過證明編號在登記系統進行驗證。
第三章 登記機構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維護登記系統安全、正常運行。
登記機構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登記或查詢服務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構應當制定用戶管理、安全管理、內部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登記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登記終止或登記期限屆滿後,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記錄進行保存,保存期限為十五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登記機構提供登記和查詢服務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應收賬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將應收賬款轉讓的信息記載于登記公示系統。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