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0月11日電(記者季明)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日前經審議表決對《上海市出版物發行管理條例》作出修改,法規新增了禁止在出版物發行過程中附送含有非法內容的廣告和其他宣傳資料的條款。
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個人在出版物發行過程中,不得附送、散發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內容的其他宣傳資料。違者除被沒收宣傳資料和非法所得外,還將被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局長孫顒説,修改前的《上海市出版物發行管理條例》原有不得發行、附送非法出版物宣傳資料的規定,但當時條例中的“出版物宣傳資料”,主要指一些宣傳出版社的資料,如宣傳教輔材料、期刊或叢書的資料。
而在實踐中,發行中附送的非法宣傳資料已經大大超出上述範圍,主要表現為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以提供服務和商品為主的其他宣傳資料,如含有虛假和淫穢內容的減肥、醫療、藥品廣告等,還有假冒、倣造出版物的非法宣傳資料。
孫顒説,部分發行商在發行出版物的過程中實施、縱容非法宣傳資料的行為,不僅破壞了發行管理秩序,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通過法規修改,禁止發行商附送非法宣傳資料,有利於從源頭上加強管理,消除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