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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入行的出租車司機不必再交風險抵押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5日   來源:工人日報

    困擾的哥、的姐多年的風險抵押金問題,終被畫上終止符。4月9日,記者從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業聯合會舉辦的“勞動合同宣傳月”活動中了解到,2008年起,新入行的出租車司機不必再交風險抵押金。

    有關部門表示,今後,北京市出租汽車企業不得向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取風險抵押金,已收取的應在雙方解除合同後退回。

    據了解,北京市部分出租車公司已經開始執行新的政策,停止向新簽約司機收取風險抵押金。對於這種停止收取風險抵押金的政策,的哥、的姐們一致拍手稱快。

    過去,北京市一直存在出租汽車企業向駕駛員收取鉅額風險抵押金的問題,通常為一次性幾萬元。而今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收取勞動者財物作為抵押。為了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不出現與《勞動合同法》要求相抵觸的問題,經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市運管局共同協商,決定從今年起,出租汽車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取風險抵押金。

    勞動保障部門有關人士表示,對於此前已收取的風險抵押金,應在雙方終止或解除合同後,由出租汽車企業向出租汽車駕駛員退回其風險抵押金。若企業拒絕退回風險抵押金或者違規繼續收取,出租汽車駕駛員可撥打勞動保障熱線電話進行舉報。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吳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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