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陳菲 吳晶晶)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5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議案。
外交部副部長何亞非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作説明時表示,隨著政治、經貿關係的發展,中巴兩國在司法領域也逐步開展合作。2003年11月3日,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該條約已于2005年10月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為進一步加強司法領域的合作,共同打擊跨國犯罪,中巴雙方一致認為有必要締結刑事司法協助協定。2007年4月,我國時任外交部部長李肇星與巴基斯坦外交法律司法和人權高級顧問賽義德·沙裏夫丁·皮爾扎達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了《中巴刑事司法協助協定》。
《中巴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共26條,主要內容包括:協定的適用範圍;拒絕或者推遲協助的理由;司法協助請求的內容;執行請求的方式和規則;交流法律資料;爭議的解決;協定生效、修訂和終止的程序等。
國務院經審核認為,《中巴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司法實踐,符合我國的利益和實際需要。這一協定的批准和生效,有利於促進中巴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有利於促進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該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