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9月10日電(記者楊守勇、王炳美)河北省打擊傳銷領導小組辦公室與省監察廳近日聯合發出《關於國家公職人員積極參與打擊傳銷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在打擊傳銷中的責任義務,國家公職人員協助傳銷活動將受到行政以至法律處分。
近年來,河北打傳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但部分地區規模性傳銷聚會屢禁不止,傳銷分子暴力抗法時有發生,作為國務院確定的全國14個打擊傳銷重點地區之一,傳銷形勢依然嚴峻。
河北要求國家公職人員在打擊傳銷工作中要通過談心談話、打電話、發短信、寄書信等形式,向自己的家人、親戚、朋友、同學、同鄉、同事和熟人等,宣傳國家禁止傳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識別和防範傳銷的知識等,提高他們自覺抵制傳銷的意識和能力。如發現他們當中有誤入傳銷的,要在勸説的同時,向當地打傳辦報告,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解救。如自己被騙誤入傳銷,要設法儘快脫離傳銷組織,並協助當地打傳辦搗毀該傳銷組織;如果執迷不悟,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還要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河北規定,國家公職人員欲出租房屋的,要認真核實承租人的身份,嚴防出租給傳銷人員;已經出租房屋的,要對承租人的使用情況進行認真核實,一旦發現承租者從事傳銷活動,要及時阻止並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同時向所在社區(村)和當地打傳辦報告。對明知承租人是傳銷人員而將房屋出租或者發現承租人從事傳銷活動而放任不管的,除按《禁止傳銷條例》處罰外,還要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其家人出租房屋的,也要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河北還要求國家公職人員積極參與創建“無傳銷社區(村)”“無傳銷縣(市、區)”“無傳銷校園”和“打擊傳銷十萬名志願者在行動”活動,發揮自身熟悉法規政策、善於做群眾工作的優勢,主動出主意、想辦法,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把“創建和志願者活動”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