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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解讀:為什麼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為什麼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新華社北京11月18日電  《決定》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這一政策舉措提出的背景有兩點:

    第一,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要素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總體上看,我國土地要素市場還不完善,土地要素市場在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不統一,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場之外。按照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權屬分為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兩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民從事二、三産業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間承載地,包括農村居住用地、農村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用地、村辦及鄉鎮企業用地等,土地産權為農民集體所有。因此,現行法律嚴格限制了集體土地非農建設的使用範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辦企業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改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推動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進入市場,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平等權益,有利於逐步形成反映市場供求關係、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土地價格形成機制,建立與城鎮地價體系相銜接的集體建設用地地價體系,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的基礎性作用。

    第二,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是規範土地市場的需要。我國自1987年進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來,國有土地使用權逐步進入市場流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制度已經建立。目前,集體建設用地自發地進入市場流轉的現象普遍發生。但政府各部門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沒有統一、規範的管理措施與辦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處於自發和無序狀態,帶來了很多問題。由於缺乏規劃指導和用地指標,使大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發、盲目進入土地市場,造成違規項目不斷出現,規劃指標屢遭突破,建設用地供應總量很難有效控制,正常的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干擾。通過建立和實施嚴格規範的農村土地制度來規範集體建設用地交易行為,已成為今後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決定》明確提出,“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範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資産價值已經充分地顯現出來。以公開規範的方式轉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可以防止以權力扭曲集體土地的流轉價格,有利於充分挖掘集體建設用地的巨大潛力,有利於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體系。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必須按照《決定》的要求,抓緊完善相關法規和配套政策,規範推進這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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