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0日電(記者韓潔、羅沙)記者10日從財政部獲悉,為更好地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政策,財政部近日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聯合製定了《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細則》,在下鄉企業認定、下鄉産品銷售、補貼條件及標準、補貼資金審核、監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根據實施細則,汽車下鄉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車下鄉政策的實施時間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實施細則明確,汽車摩托車下鄉産品的範圍,包括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兩輪或三輪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六類産品。下鄉産品目錄由汽車摩托車生産企業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文確定,同時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網站上公佈。下鄉産品目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
實施細則提出,申請進入産品目錄的汽車摩托車生産企業必須是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並且産品通過國家強制性認證;在全國或部分省(含直轄市、自治區)具備完善的銷售、維修保養等售後服務能力,銷售及售後服務能夠覆蓋相應省的縣級行政單位以下;授權經銷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與生産企業或生産企業設立的銷售公司簽訂了銷售協議。汽車授權銷售商已向商務部門備案,其中微型客車的授權經銷商應為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的汽車品牌銷售企業;經銷商和銷售網點具備獨立開具稅務發票的能力;産品排放滿足國家排放標準,在部分提前實施更嚴格排放標準的地區滿足當地排放標準;此外,企業必須無違規及不良記錄;必須配備計算機聯網設備和相關操作人員並滿足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他條件。
實施細則指出,只有授權經銷商銷售的汽車摩托車才能享受補貼資金。享受補貼資金的汽車摩托車産品必須在車身外部顯著位置標注汽車摩托車下鄉標識。
在農民領取補貼資金方面,實施細則明確補貼資金全部直接補貼到農民,確保農民得到實惠。審核批准的補貼資金,由鄉鎮財政所或縣級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農民的儲蓄賬戶。
同時,實施細則指出,農民申請補貼資金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一)農民車主報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後購買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二)農民購買微型客車(不含轎車);(三)農民購買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四)農民購買摩托車。
此外,農民申請汽車摩托車補貼資金時,如果新購或換購微型載貨車和輕型載貨車,每戶不能超過一輛,且報廢車輛與新購車輛的車主為同一人;購買微型客車,每戶不得超過一輛;購買摩托車,每戶不得超過二輛;而且承諾享受補貼資金的汽車,購買後兩年內不得轉移所有權。
實施細則還明確,農民以購買細則規定的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為目的而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的,報廢三輪汽車,每輛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補貼3000元。
農民按規定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並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以及直接購買微型客車、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或摩托車的,所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和微型客車銷售價格每輛5萬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0%;銷售價格每輛5萬元以上的,定額補貼5000元;摩托車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3%;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以上的,定額補貼650元。
此外,根據財政部等部門最新發佈的《關於加大汽車下鄉政策實施力度的通知》,在執行原來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補貼政策的同時,對農民直接購買輕型載貨車的同樣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的10%,單價5萬元以上的,定額補貼5000元。此外,總質量1.8噸以下的微型載貨車也被納入補貼範圍,比照輕型載貨車享受換購和新購的補貼政策。享受補貼的微型載貨車或輕型載貨車每戶限購1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