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商委、經信委、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重慶市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辦法》。為方便公眾及時、全面地了解汽車摩托車下鄉的具體政策,市商委對相關熱點問題予以解讀。
1.申領對象。凡重慶市具有農業戶口的農民在規定時間及市內任何銷售網點購買或換購補貼類汽車摩托車産品,均可以按照規定申領財政補貼:(1)2009年3月1日—12月31日,凡重慶市農民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享受補貼的輕型載貨車每戶限購一輛。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2)2009年3月1日—12月31日,凡重慶市農民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後享受財政補貼,每戶限購一輛。(3)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摩托車後享受財政補貼,每戶限購兩輛。在2009年3月1日後至本辦法下發前農民購買或換購的補貼類汽車,可以按照規定申領財政補貼。在2009年2月1日後至本辦法下發前農民購買的補貼類摩托車,可以按照規定申領財政資金補貼。
2.補貼品種。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第一批汽車摩托車下鄉生産企業名單及産品目錄的通知》(財建[2009]153號)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
3.補貼比例及金額。(1)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每輛給予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給予補貼3000元。(2)對購買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購買微型客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3)對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購買摩托車單價5000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650元。
4.補貼資金籌集。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80%、市級財政負擔20%。
5.補貼資金申報。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的重慶市農民,以及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
6.補貼資金審核兌付。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的情況下,採取“鄉(鎮)級審核、鄉(鎮)級兌付”的方式。同時,《辦法》還對生産銷售企業、銷售網點的確定以及銷售網點建設、銷售行為規範提出了明確要求。【重慶市政府網】引用或轉載本網站內容請明確標注“來源:重慶市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