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30日電(記者 趙超)10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將正式施行,這些法律法規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將為百姓生活提供保障與便利。
新修訂的郵政法: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為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將於今年10月1日施行。
新郵政法規定,今後郵政業務資費分為政府定價和市場定價兩種情況。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機要通信資費以及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資費實行政府定價,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郵政企業的其他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郵政企業自主確定資費標準。
新郵政法規定,國家設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並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
同時,新郵政法對郵政企業在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給據郵件損失賠償限額作了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中國政府網在線訪談:郵政局長談“宣貫修訂後的《郵政法》 保障普遍服務”
新修訂的保險法:打擊保險違法行為
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新修訂的保險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保險經營規則、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保險業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作出專章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保險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新保險法對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規定,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經營的,以及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等的違法行為,明確了具體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監會:新修訂的保險法強化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
《全民健身條例》:在校學生每天體育運動1小時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全民健身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公民有依法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
條例規定,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免費健身指導服務,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條例要求,對於依法舉辦的群眾體育比賽等全民健身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設置審批和收取審批費用。
條例還規定,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1小時的體育活動,學校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的運動會,有條件的,還可以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
條例指出,學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自身條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居民住宅區的設計應當安排健身活動場地。
《全民健身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全民健身條例》答記者問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提供必要的保障。
條例指出,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提交婚育證明。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
條例明確規定,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免費參加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活動;依法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享受休假等;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在生産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10月1日起施行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旨在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條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産生的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有權向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條例要求,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定,並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法制辦負責人就《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答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