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購買住房,不僅要執行“限購”規定,還必須提交家庭戶籍、婚姻等材料,以供房地産交易中心審核。2月1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發了執行住房限售政策的一系列操作細則。
1月31日,上海出臺限購政策,規定:在上海已有1套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上海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擁有2套及以上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以及不能提供相關個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則暫停向其售房。
此次出臺的細則進一步明確具體操作,除取得動遷安置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産買賣合同)時,應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及名下住房情況申報表》,並在申請房地産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時提交。房管局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嚴格執行規定,不僅督促購房人如實填寫《申報表》,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婚姻等證明材料,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核對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並在《申報表》中簽署意見和蓋章。
細則規定,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産轉移登記前,應當向區縣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窗口查詢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住房情況,區縣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窗口按規定出具《查詢結果》,由購房人在申請房地産轉移登記時一併提交。房地産交易中心在受理預告登記時,應當查驗《申報表》,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當查驗其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在受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根據《查詢結果》及限售的政策口徑,查驗購房人家庭成員戶口簿、結婚證等證明材料,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的,還應當查驗其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細則還對違規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對違反限售規定購房的,已辦理合同備案、尚未辦理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的,不再受理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已辦理預告登記、尚未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再受理轉移登記;已辦理轉移登記的,不得受理相關轉移、抵押等登記(銀行實現抵押權等情形除外)。同時,對房地産企業違反限售規定從事銷售、經紀業務的,責令限期整改,不良記錄記入企業誠信檔案;拒不整改的,可按規定暫停網上備案。(記者 孫小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