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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4日 18時51分   來源:新華社

我國擬修法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通過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等,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有明確規定。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修正案草案在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後,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

    修正案草案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草案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和連續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説,這次修改刑訴法遏制刑訊逼供是一個整體性的防範,通過證據的收集、拘留後送看守所羈押、訊問時錄音錄像等一系列的程序規定,把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串聯起來,嚴密防範刑訊逼供的發生。

刑訴法修改完善監視居住措施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是兩種對人身自由的限製程度不同的強制措施,但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這兩種強制措施規定了相同的適用條件。

    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根據監視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將監視居住定位於羈押的替代措施,並規定了單獨的適用條件。

    修正案草案規定,對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草案還增加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有關專家表示,這些修改,從刑事訴訟需要和公民人身權利保護的角度,對於監視居住措施進行了重新定位,既有利於發揮這一措施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作用,也體現了人道主義原則和對公民人身權利的維護和保障。

我國擬修法細化逮捕條件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逮捕是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的問題。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逮捕條件進行了細化。

    草案將“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則規定,細化規定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隱匿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可能自殺或者逃跑。並明確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逮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説,現行刑訴法規定的逮捕條件,特別是逮捕的必要條件很籠統,沒有一個具體可以衡量的標準。這次修改就是要通過細化標準,使偵查機關更加準確地把握和運用逮捕這種刑事強制措施,發揮逮捕措施在懲治犯罪中的作用,同時也有利於防止錯誤逮捕,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切實保護。

破解“證人出庭難” 刑訴法修改擬強制證人出庭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查明案情、核實證據、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在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

    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為破解“證人出庭難”,增加了專門的條款,設計了證人強制出庭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規定,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並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在分析證人出庭難的原因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説,“中國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顧及人情,不願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沒有認識到出庭作證是一種公民義務。”

    此次提交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在規定證人強制出庭的同時,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因此,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充分體現了立法的人文關懷。

    陳衛東説,對證人鑒定人給予有力保護也是破解證人出庭難的一個重要方面。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證人、被害人,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對其人身和住宅進行專門保護等措施。

    草案規定,證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予以保護的申請。

    證人出庭作證産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和誤工損失無法得到有效補償,也是現實中遇到的困境。對此,修正案草案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及誤工損失,應當給予補助。對證人作證的補貼,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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