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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4日 18時51分   來源:新華社

我國擬修法追繳腐敗分子、恐怖分子違法所得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這是在24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別程序中,專門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解釋説,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後,其犯罪所得鉅額財産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由於這些財産是犯罪行為所得,因此對這些財産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由於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産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修正案草案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列明財産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産。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説:“現在貪污賄賂分子的活動能量很大,轉移財産的能力也很強。境內的財産好追繳,按照現有的法律,一般的犯罪所得追繳程序,就可以完全追繳。如果這些財産流到境外,在請求司法協助過程中,外方會索要需要追繳財産的法律文書。所以有必要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作出程序性的規定。”

    對於追繳違法所得的程序,修正案草案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

    草案還規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後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利害關係人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陳衛東介紹説,不定罪的財産沒收程序,是一個特別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有這樣追繳違法所得的規定,我們向境外追繳財産就有依據,向其他國家請求司法協助就有了依據。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們國家的利益。”汪建成説。

避免發回重審“踢皮球” 刑訴法將完善二審程序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為避免案件在一二審法院之間反復“踢皮球”,完善了發回重審制度。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判決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仍然認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評價説:“第二審程序的修改強調的是發回重審的規範化,案件不能在一二審法院之間無限期地來回循環消耗司法資源。這是本次修改一個很大的變化。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發回重審一次後,二審必須下判,履行二審的職能。”

    對於第二審程序,為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修正案草案明確了二審開庭的案件範圍。增加規定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此外,對於第一審程序,根據司法實踐和實際需要,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起訴案卷移送制度,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完善開庭前的準備程序,增加規定審判人員在開庭前召集控辯雙方,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情況和聽取意見;在法庭審理程序中增加規定量刑的內容;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務及其孳息的處理作出決定。

“被告人認罪案件”將規定簡化審理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優化配置司法資源是這次刑訴法修改的重要方面。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簡易程序。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對簡化審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也進行了多年探索。

    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將簡易程序審判案件範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案件,即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同時,為強化制約和檢察職能,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修正案草案規定,對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説:“司法機關認識到了過去存在的司法平均用力現象。重大的複雜的案件,花的時間不夠;簡單的案件又花了很多時間,造成了司法資源緊張的狀況。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是科學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一種體現。”

我國完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防止“以保代放”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暫予監外執行作出更加詳細的規定,防止保外就醫等暫予監外執行出現法定收監情形時,發生“以保代放”。

    暫予監外執行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變更刑罰執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是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審批後可以不在監獄等刑罰執行場所關押服刑,而放在社會上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督管理的刑罰執行方式。

    專家介紹,暫予監外執行的三種情形中,適用最多的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情形。但從司法實踐中發現,對發生騙取保外就醫、疾病痊癒或者病情基本好轉、以自傷自殘等手段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等法定收監情形應當收監的罪犯,存在無部門提出收監的情況,出現了“以保代放”。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草案還規定,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專家表示,這些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執行程序,防止罪犯利用這個制度逃避刑罰,從而嚴格了這個程序的執行。

    根據司法實際的需要,修正案草案還將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擴大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從而體現了人道主義原則。

    為加強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我國擬修法使未成年罪犯不再“一失足成千古恨”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我國擬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以使未成年罪犯更好地回歸社會。

    在24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首次提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特別程序”一編,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中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表示,這個規定體現了社會進步。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針,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通過這個條款,可以確立對未成年人進行特別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説:“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發育過程中,他們的犯罪帶有很大的或然性。對他們的犯罪記錄封存後,使得他們在人生的成長中,不會因為這樣的記錄耽誤上學、招工,影響前程。” 同時,修正案草案也為司法機關今後辦案留下了餘地。草案規定,“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此外,草案還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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