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 《決定》指出,要“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等形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這是加快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舉措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對於發展公益性文化事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有利於政府更好履行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職責。長期以來,我國公共文化服務主要由國家及事業單位經辦,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單一,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不足、效率不高,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這就要求政府有效強化在文化領域的公共服務職責,轉變職能、強化服務、改進管理、提高效能,儘快從大量不該管、管不好、管起來成本很高的事務中解脫出來,把工作重點放在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標準制定、加強重大公共文化服務工程和項目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等方面。這也同時要求政府改變過去統包統攬的模式,充分調動各種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實現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樣化,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入、協力發展的新格局,提高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能力和水平。
第二,有利於創新公共文化服務運行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增強服務效益。實踐證明,在許多情況下,“政府出錢辦、群眾圍著看”的公共文化服務模式投入多見效少,群眾往往不領情不滿意。必須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公共文化服務方式,建立充滿活力的公共文化服務運行機制。放寬準入門檻、引入競爭機制,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有利於推動各類具備資質、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和社會機構開展公平競爭,通過競爭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具體來説,在服務提供上,通過建立政府購買制度,逐步做到凡適合面向市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都採取招標購買方式,把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從文化系統“內循環”轉變為社會“大循環”,就可以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形成共同參與、有序競爭的局面,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在投入渠道上,通過完善支持公共文化服務的經濟政策,引導社會力量投資興辦公共文化實體、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務,鼓勵企業和個人捐贈興辦公益性文化事業,就可以大大拓展投入來源,增加公共文化服務總量。在産品供給上,通過組織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集中配送、開展連鎖服務等,多提供適合群眾需要、對生産生活有指導作用的文化産品,多開展群眾樂於參與、便於參與的文化活動,就可以有效解決文化産品供給跟不上的問題。
第三,有利於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更好地激發全社會文化創造活力。文化已經滲透于經濟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文化建設與各領域、各行業的聯絡十分密切。推進文化改革發展,滿足群眾文化需求,需要整合各種資源,凝聚各方面力量共同來做。如何更好地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巨大熱情,讓更多的人關心、參與文化建設;如何加快形成有利於文化創新創造的社會環境,引導更多的資源資金投向文化、興辦文化;如何更好地挖掘釋放蘊藏於人民群眾中的智慧和力量,建立全民共建共享的文化發展格局,直接關係文化的繁榮發展,直接關係保障和實現人民基本文化權益。採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必將最大限度地動員全黨全社會的力量,最大限度地發揮方方面面的積極性主動性,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産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