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3月6日電(記者 方問禹)記者5日從天津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獲悉,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由目前的每月1160元調整為1310元,增幅達13%。
按法定計薪天數折算,新標準下最低工資為每小時7.5元,比原標準上漲了0.8元。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均執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1.6元調整為每人每小時13.1元,增加1.5元。
據悉,最低工資制度適用於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此次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直接受益人群除各類企業在職職工外,對見習期、熟練期、試用期等各類新入職職工,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小時工、鐘點工和從事靈活就業的勞動者,也在調整範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