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5日電(記者 南辰)《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一名長期關注這一領域的記者,十分關注這一規定未來在執行中究竟會遇到多大阻力,這些阻力又將來自何處。
一種聲音認為汽車三包在執行過程中肯定會遇到技術上的“鑒定難”,包括造成故障的責任認定,到底是誰的責任、怎麼來判定、誰來判定等等。對此,記者認為汽車三包的執行過程本質是一場博弈,對廣大消費者來説,未來即使依靠三包規定保護了自身合法權益,也不能説是贏家,因為其時間付出和所受心力交瘁折磨的經濟成本是很難精確衡量出的;而對於經銷商和廠家來説,本質是在面對消費者個體、消協組織、主管部門和媒體的監督進行一場商業誠信的“鑒定”,從這個角度來説,每一起汽車三包案例都是檢驗廠家和經銷商誠信的試金石,值得高度關注。
汽車三包的執行是一場信息不對稱的遊戲。主機廠是遊戲各方中信息的源頭和壟斷者。平心而論,你家的車發動機、變速箱、車身、制動、轉向有沒有問題,有什麼問題,怎樣造成的,廠家應是心知肚明。在很多情況下,都是禿子頭上的虱子——明擺著。因此,當廠商不去承認自己頭上有虱子,而非要拉開架勢提出先“鑒定”一下那虱子的公母、品種、産地的時候,其在本質上已經輸了商業誠信,是在依靠技術、信息極大的不對稱性欺負消費者。
對這一問題,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認為:“我們經過認真研究認為,把三包爭議糾紛的判斷完全寄託在獨立的第三方檢驗機構上走入了死衚同。我們認為,解決糾紛的常態不是靠檢驗。檢驗也可以用,它應該是在特殊或極端情況下,少量的用。而大量的判定辦法我們終於想出一個,就是靠專家來判斷。因此,我們在汽車三包規定中,創造性地引用了專家諮詢庫。”
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副巡視員汪立昕認為:“可以説,相當數量的産品,消費者跟商家之間都存在著知識結構和信息的嚴重不對稱,尤其是汽車産品。很多情況下,消費者的判斷和決策取決於經銷商的介紹和宣傳。為了彌補消費者的劣勢,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近年來各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在發展中影響不斷擴大,並對絕對的契約自由形成了衝擊。如消費者組織推動購買商品在一定時間內無因退貨,聯合國推出的消費者保護原則,要求各國要制定最低的消費者保護標準等;在日常的工作當中,各個國家也加大了對消費品的監管;在法院受理企業跟消費者的糾紛中,對存在爭議的合同條款,法院往往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産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認為:“消費者在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等方面有可能與經營者在判斷上存在差異。一旦發生三包責任爭議,雙方協商不成,並不是馬上要進入所謂的質量鑒定程序,而是應當請消費者協會調解,或向當地質監部門進行申訴。如果質量問題涉及較為複雜的技術問題,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請相關專家進行諮詢和判斷,根據專家意見確定三包責任。由技術專家參與三包質量問題分析判斷相關工作,是最高效、成本最低的爭議處理方式。雙方應根據事前約定,按照各自責任分擔專家諮詢費用。如果組織到位,相關諮詢費用並不高。美國各州在處理汽車質量爭議問題上,也是請技術專家參與處理的,與我國三包規定的專家諮詢機制非常相似。如果雙方不能通過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機制解決,也可以進行質量鑒定、仲裁或提起訴訟。”
值得關注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23日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針對不少消費者抱怨的舉證難導致維權難問題,草案明確了經營者的舉證責任,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知名維權律師邱寶昌評價:這樣規定對部分商品和服務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倒置,消費者就不再用自己舉證了,避免了鑒定難、成本高,不專業等難題,方便了消費者維權,也可倒逼經營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質保證上來。
在記者看來,當消費者購買的三包有效期內的汽車出現滿足退換條件的故障時,廠家和經銷商應當首先鑒定一下自己的商業誠信,這不需要多複雜的技術,而是需要秉承商業道德捫心自問。在文物鑒定電視節目中,時常看到贗品被當場擊碎;而在汽車三包領域,如果有的廠家總是想舉起鑒定的擋箭牌或者拿出一副我有好律師不怕打官司的嘴臉,被擊碎的無疑將是花多少廣告費也換不回的商業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