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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最高法院關於食藥糾紛司法解釋四大看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09日 20時19分   來源:新華社

知假買假·贈品侵權·明星代言·網購責任——
聚焦最高法院食藥糾紛司法解釋四大看點

    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記者陳菲、王思北、鄒偉)當前,我國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司法解釋對“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等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加大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力度。

    “知假買假”不影響維權

    在最高法院9日公佈的典型案例中,一位購買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腸過了保質期而購買,法院最終判決支持購買者退貨並取得十倍價款賠償金。

    司法解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對於‘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的索賠,對於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説。

    “但是對於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説,“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製作用,但也可能産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贈品侵權商家擔責“沒商量”

    “買一贈一”“有獎銷售”……在市場競爭中,商家經常通過贈送禮品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

    楊立新介紹,司法實踐中,贈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受贈人損害,受贈人往往因為無償取得贈品,沒有支付對價,不作為消費者對待,在賠償問題上通常是減輕生産者、銷售者責任,而不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此,司法解釋規定:“食品、藥品生産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説,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産者與銷售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因此司法解釋對於生産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作了限定,即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要擔責

    近年來,不少商家為擴大其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明星代言人做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損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

    明星代言了虛假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修改後法律就明確規定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

    司法解釋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藥品是特殊商品,與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關,無論是明星代言人、廣告經營者都有義務去了解其安全問題。而且這也是一種推銷行為,是流通環節的一部分,因此幾方都有責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説。

    那麼“連帶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孫軍工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一併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産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後再由這些被告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網絡交易平臺明知侵權不作為責任“連坐”

    網絡購物是新興的購物方式,記者從發佈會上獲悉,2012年我國網購用戶達2.47億,網絡交易金額突破1.3萬億元,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的消費者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産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絡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産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産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孫軍工解釋,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産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時,其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明知侵權而放任自流,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則構成共同侵權。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這樣規定一方面適度分擔了行政監管機關的執法壓力,督促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對其商戶行為進行適當監管;另一方面也給廣大網購者提供了一條更為便利和有效的救濟途徑。

    “畢竟相較于向網絡上的侵權商戶索賠,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是更為現實的選擇。”王利明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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