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理念
就像解決了生存權和發展權,才能充分享受其它人權一樣,還宗教之本來面目、“使自己健全起來”的中國宗教,才能真正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權利——這個最初由近代資産階級提出,現已為大家所熟知、為世界所公認的基本人權。
但新的問題又來了:作為執政黨的共産黨並不信教,社會主義新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態也不可能是宗教,新中國、新社會能否容納和善待宗教?帶著困惑和誤解,解放初期,有的宗教人士打點行裝離開大陸。應該説,他們中不乏佼佼者,在海外也為當地的宗教和文化事業做出了重大貢獻。但多數人還是故土難離。上海解放前夕,有人給圓瑛大師寄來機票,勸他離開,他説:“我儘管不清楚共産黨會不會剷除宗教,但有一點是相當清楚的,那就是我們是中國的僧侶,出家不出國,應該愛自己的祖國。”他願意等一等、看一看。
其實,執政的共産黨何嘗不是也在“等一等、看一看”,不斷提醒自己,對於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宗教問題,要採取如列寧所説的“特別慎重”、“十分嚴謹”和“週密考慮”態度。
有過失誤,教訓更深刻;有過反復,原則更堅定;有過曲折,認識更清晰。經過50年的思考和實踐,經過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和教訓,現在應該有更為堅定深刻清晰的認識了。
第一,我們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與主張的辯證唯物論,並不衝突。
第二,我們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與遵守自己的基本宗旨,完全一致。
共産黨的一切努力都是為了實現和維護廣大群眾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體現在許多方面,當然也包括他們對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選擇的權利。不能因為有神論和無神論的差異而導致信神者與不信神者的對立。片面強調有神論和無神論的差異,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視信教群眾,忽視和抹殺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在政治上、經濟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只會增加信教和不信教群眾之間的隔閡。對未來是否有“天堂”的分歧,沒有理由不讓位於攜手共建現實美好世界的合作。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使更多的人團結起來,共同致力於實現民族振興、共建現實美好世界的大目標。
第三,我們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有深厚的歷史文化傳統作基礎。
中國文化傳統主張“和合”為貴。皇家故宮題的名,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老百姓墻上挂的匾,一團和氣、滿堂和氣、和氣生財、和氣生輝;人們常常講的理,人和、祥和、和睦、和諧、和以處眾、和衷共濟、內和外順、家和萬事興,都主張“和”。中國歷史上在信教與不信教者之間,在信仰不同宗教者之間,很少因為宗教信仰而發生大規模的糾紛或爭鬥,更沒有發生過西方中世紀十字軍東侵和宗教改革時期基督教新舊兩派之間那種長期、反復、野蠻的宗教戰爭,而是更多地像洛克的《論宗教寬容》所希望的那樣,體現出對基督教不同教派和其它宗教的理解與寬容。基於儒學治國安邦的理念,中國歷代的統治者一般對各種宗教一視同仁,實行較寬容的宗教政策。
中國文化傳統看重求同存異、兼容並蓄,提倡吸納世界上各種思想和文化,因而自然把宗教也視為一種文化。趙樸初生前津津樂道一段軼事:延安時代的毛澤東一日路過寺廟欲入,同行者説,那是迷信,有何看頭?毛澤東説,不對,那是文化!講“宗教也是文化”,這是一種既淺顯又深刻、既有悠久傳統又有現實意義的理念。對執政者來説,講宗教也是文化,意味著處理宗教問題不能簡單化,不能把宗教當作一種異己的意識形態,而是承認宗教裏麵包含積極的、有意義的東西,可以加以挖掘和整理,使其在現實中發揮積極作用。對宗教學者來説,講宗教也是文化,意味著思想的解放、觀念的更新、視野的開闊、學術的繁榮。對宗教信仰者來説,講宗教也是文化,意味著應更多注重於提高宗教自身的文化內涵和信仰者的文化素質。對社會來説,講宗教也是文化,則意味著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也是對文化的尊重。
第四,我們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有憲法和法律作保障。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刑法》、《民法通則》、《民族區域自治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關於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規定。國家對各宗教一視同仁,法律保障各教擁有平等的權利。在強調保護信教自由的同時,也強調保護不信教的自由。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與承擔相應的義務相一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權利要承擔法律責任,無論是否信仰宗教違反法律規定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國家法律的保障,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因人為的因素而受到影響,不因領導人想法的改變而改變,從而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得到堅實的保障。
以上認識和實踐,説明我們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誠的、一貫的和牢固的,因為這是由我們的基本觀點和根本利益決定的,既有現實的理由也有歷史的根據,既是理性的抉擇更有法律的保障。這是一個主張無神論的政黨,一個貫徹政教分離原則的政府,在維護宗教方面人權的問題上,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義的貢獻。
以上認識和實踐,也是從反面的教訓中得來的。勿庸諱言,1957年後,中國共産黨有過“左”的失誤。例如,有研究者指出,對《共産黨宣言》中所説的 “兩個決裂”——“同傳統的所有制關係實行最徹底決裂,同傳統的觀念實行最徹底決裂”,有錯誤的翻譯和理解,把原文中的“流傳下來的”(ueberlieferten)譯成了引申含義“傳統的”(Tradition)。“流傳下來的”是專指當時流傳下來、且在流行的對共産主義思想的種種責難,這從《共産黨宣言》的立場當然要與之決裂;而“傳統的”就擴大為泛指一切傳統觀念,包括若干已經長期為人類所公認、所繼承的文化觀念,這無論從誰的立場,如何與之決裂?真理向前多跨一步就是謬誤。把“流傳下來的”誤為“傳統的”,雖一詞之差,卻隱含著産生文化激進主義和文化虛無主義的危機。“文化革命”實際成了“革文化命”,其中包括“消滅宗教”的運動,教訓深刻、代價沉重。改革開放以來,在撥亂反正、“落實宗教政策”的巨大努力中,數萬座寺觀教堂得以迅速恢復或重建。如果説,“消滅宗教”的荒唐是“史無前例”的,“落實政策”的努力又何嘗不“驚天地、泣鬼神”?經過如此的大落大起,大悲大喜,此番全民族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來得更為自覺、堅定和深沉。
以上認識和實踐,是就理性而言,整體而論。我們並不因此就掩飾在對於宗教的認識上,還有偏見和誤解需要糾正。事實上,共産黨不斷對自己的黨員進行宗教知識和宗教政策的教育;中國現代宗教學術的研究,也已經出現理論和方法的多樣化和學術繁榮的新局面。以中國之大,難免局部不出一點問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責任,就是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也即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
西方有人熱衷於把個別問題誇大為整體問題,甚至無中生有、編造謊言。一些人輕信了這些把中國“妖魔化”的謊言,也抱上了“中國對宗教的迫害在不斷加劇”的偏見。偏見比無知更遠離真理,偏見比千山萬水更能阻隔相互之間的交往與交流。
有人把中國依法處理邪教“法輪功”也作為“迫害宗教”的“證據”,就更顯荒唐。無論從事實、從法律、從學理來看,“法輪功”都是反人類、反社會、反科學的邪教。對於像“法輪功”一類的邪教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坐視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