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生産企業審批實施細則》、《鐵路道岔設備生産企業審批實施細則》之後,國家鐵路局近日又發佈了《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産企業審批實施細則》。至此,與《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産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21號令)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已全部出臺。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産企業審批實施細則》對原鐵道部2011年發佈的《鐵路通信信號産品生産企業認定細則》作了較大修訂。修訂後的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目錄由原來的52種減少為26種,減少了50%。企業生産未列入目錄的鐵路通信信號産品,無需再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産許可證。對列入目錄的産品,企業自願向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申請並通過認證的,在許可審查時可採信認證結論,不再重復進行同類檢驗檢測。 考慮到鐵路信號設備是控制列車運行的關鍵設備,對保障高鐵安全尤為重要,修訂後的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強了對許可設備的安全審查,要求生産企業提供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證明文件,承擔本企業生産的安全電子系統的驗證、確認和評估任務。同時加強對被許可企業的監督管理,明確要求監管部門“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內隨機抽查被許可企業,對生産高速鐵路産品或産品質量不良的企業,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並對具體檢查內容、程序、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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