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開展的“我們身邊的霸王條款”徵集、評選活動經市合同格式條款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全市商業廣告及店堂告示類現存的十大霸王條款今天出爐。
霸王條款一: 商場擁有最終解釋權 表現:商家在贈券、廣告上標明“贈券由本公司負責解釋”、“本公司保留對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等。如某酒店廣告稱“店慶酬賓,五折優惠”,顧客結賬時才被“最終解釋”為:海鮮、酒水不在優惠範圍之內。 評述:此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擴大提供方權利的下列內容”中的第一項,即“單方解釋合同的權利”。
霸王條款二: 贈品獎品不“三包” 表現:商場促銷告示稱“特價商品,概不退貨”;或規定贈品、獎品不“三包”。 評述:商場搞有獎銷售,是建立在消費者履行付款購買商品的義務基礎上的一種附帶義務的贈與,此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八條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責任的下列內容”中的第三項,即“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霸王條款三: 健身消費卡辦後不退 表現:健身俱樂部在經營守則中規定,消費者“不得退卡”。 評述:健身俱樂部規定消費者“不得退卡”的許入不許出的格式條款,實際剝奪了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十條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下列內容”中的第一項,即“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霸王條款四: 未寄存財物被盜責任自負 表現:在旅店、賓館住宿,經常看到“未寄存的財物被盜,本店概不負責”的店堂告示,或在服務台辦理住宿登記時被要求在印有類似字樣的單據上簽名。 評述:消費者入住賓館,與之形成服務合同關係。此不平等合同格式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八條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責任的下列內容”中的第二項,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責任”。
霸王條款五: 消費者損壞商家物品要高價賠 表現:商家店內告示要求,消費者對其損害的物品要以高價,甚至天價賠償。 評述:消費者若損壞經營者財産,可根據物品損害程度選擇恢復原狀,還是折價賠償。此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九條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下列內容”中的第一項,即“讓消費者承擔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明顯超過合理數額”。
霸王條款六: 彩擴店失誤只賠同量膠卷 表現:彩擴店取件包裝袋上聲明,“如遇意外事故損壞或遺失膠卷,只賠同類同量膠卷,不負責其它損失”。與之類似的有洗衣店“衣物洗滌毀損,賠償額不超過洗滌費的10倍”等。 評述:載有拍攝內容的膠卷不同於空白膠卷,其精神意義即紀念意義是首要的。經營者損壞或遺失消費者欲沖印的膠卷,可能因此對消費者精神造成痛苦。此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八條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責任的下列內容”中的第二項,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責任”。
霸王條款七: 餐飲業設最低消費 表現:某火鍋店稱,單人就餐最低消費20元;茶樓、酒吧等也常設最低消費門檻。 評述:設定最低消費,限制了消費者選擇權,侵犯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此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十條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下列內容”中的第二項,即“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它主要權利”。
霸王條款八: 商場送券不明示附加條件 表現:商場返券活動“滿60送15”,當消費者使用返券時卻遭遇尷尬:買了600多元的物品,只能領15元返券;用返券購物,許多櫃臺不接受,或附加了使用一張返券還須消費多少等諸多條件。 評述:此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合同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自身責任、擴大提供方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前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其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並按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解釋説明”。
霸王條款九: 超市購物出門須蓋章 表現:超市要求消費者出門時出示物品和收銀條,在收銀條上蓋章後方可離開。 評述:消費者購物付清貨款取得收銀條,表示錢貨兩清,所購物品屬於消費者。此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十條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下列內容”中的第四項,即“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它主要權利”。
霸王條款十: 修理店換下殘件恕不退還 表現:修理店店規明示,“換下殘件恕不退還”。 評述:修理換下的殘件不退還所有權人,侵害了所有權人對財産佔有、處分的權利。此條款違反了《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十條規定:“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下列內容”中的第四項,即“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它主要權利”。 (記者 劉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