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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製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李薇薇)為了加強對公證機構的審批管理和執業監督,規範公證機構的執業行為,司法部剛剛頒布的《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規定,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製作,證書編號辦法由司法部制定。

    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是公證機構獲准設立和執業的憑證。按照這個辦法,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公證機構名稱、負責人、辦公場所、執業區域、證書編號、頒證日期、審批機關等。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於在辦公場所懸挂,副本用於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辦法,公證機構執業證書不得塗改、出借、抵押或者轉讓。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損毀或者遺失的,由該公證機構報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逐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此外,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執業區域或者分立、合併的,應當在報請核準的同時,申請換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公證機構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停業整頓期間,應當將該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繳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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