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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的訪談就到這裡,謝謝大家,再見![09-27 15:44]
[芮立新]我理解這個問題問的是,試用期是不是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是計算在勞動合同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期限規定的,那麼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期限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要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來辦理。[09-27 15:43]
[網友]請問試用期是否算在“用工”的範圍內?比如有的企業有二個月甚至6個月的試用期,那麼是否還要支付我除第一個月外雙倍工資?[09-27 15:39]
[邱小平]如果這位網友繼續在這個公司工作,應該要求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09-27 15:37]
[邱小平]這個問題首先要區分他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是否繼續在單位工作,如果已經不在這個單位工作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如果在今年1月1日之後合同到期了,辦理終止合同的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終止合同的補償金。[09-27 15:35]
[網友]如果公司和我簽了1年合同,合同到期後,不辭退我,又不同我簽,我該如何處理?[09-27 15:35]
[邱小平]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條例又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出現你這種情況,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投訴,要求查處用人單位不依法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並要求支付兩倍工資,補訂書面勞動合同。[09-27 15:32]
[網友]《條例》規定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用工滿一個月起支付兩倍工資,這條規定如何落實?有位網民,上班10個月了,單位也沒説簽合同,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該怎麼辦?[09-27 15:30]
[芮立新]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抵觸部分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應當無效。如果用刑法來做比較的話,在新的刑法公佈之前,這種行為是持續性的行為在新刑法公佈之前不認為是違法的,等到新的刑法出來之後認為這個行為是違法犯罪,那麼這個行為就是違法的,這個道理很簡單。[09-27 15:27]
[網友 “服務生222”]單位與我在2006年3月簽了一個五年期的勞動合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我要支付5萬元違約金。我近期想從原單位辭職出來,聽説新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不得因此約定違約金,但又聽説原來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的違約金還繼續有效,請問到底是怎麼回事?我想在2008年以後提前辭職,是否還要支付以前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09-27 15:20]
[芮立新]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已經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符合其他法定終止情形的,或者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終止。[09-2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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