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7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2006年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對外資銀行的設立與登記、業務範圍、監督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實踐表明,條例的施行對於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發揮了積極作用,外資銀行已成為我國銀行體系的有益補充。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深化銀行業對外開放,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外資銀行的積極作用,促進國內外金融業在資金、技術、産品和管理方面進一步融合,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提升我國銀行業服務和管理水平。《決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對外資銀行主動實施進一步的開放措施,主要是根據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運營的實際情況,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外資銀行準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為外資銀行設立運營提供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 在放寬外資銀行的準入條件方面,《決定》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不再規定其總行無償撥給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業務需求,在其分行之間有效配置營運資金。同時,不再將已經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作為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初次設立分行的條件。取消這一條件後,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營業性機構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先行設立代表處。 在放寬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方面,《決定》將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中國境內的開業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並規定外國銀行的1家分行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該外國銀行的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受開業時間的限制。這樣,有意願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更為便捷地申請開展人民幣業務,更好地為“引進來”和“走出去”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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