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答網民關於機動車“油改氣”工作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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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説:李總理,您好!最近,了解到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下發的關於徵求《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油改氣”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質檢特函〔2014〕42號)。本著對國家和對天然氣事業健康發展負責的理念,我有以下建議:

一、“意見稿”中所列舉的叫停“油改氣”理由缺乏科學依據

1.燃氣汽車事故不能用“時有發生”這個詞來一言以蔽之,不夠有説服力。

這類事故在300多萬“油改氣”車輛中究竟概率是多少(單位:次/年萬輛)?跟燃油車是否做過比較?事故發生率是呈上升還是逐年下降態勢?發生事故的車輛中有多少是改裝車,多少是原裝車?

以我國最先推行“油改氣”的自貢市為例,從1989年算起,至今已整整25年,沒有發生一次因改裝原因導致的CNG汽車事故。目前全市CNG汽車的保有量已達1.7萬輛,其中約90%以上是改裝車。2005年以前所發生的幾次事故中,有兩起是因氣瓶質量造成的爆瓶事故(幸未傷人);有一起燒車事故則是由於氣瓶安全閥質量原因引起;有兩起捷達轎車燒車事故則恰恰是原裝車。2005年至今尚無一起CNG汽車安全事故發生。據本人了解,近三年來瀘州發生的三起CNG公交車燒車事故,今年宜賓發生的一起CNG公交車燒車事故,均為原裝車輛。

2.《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應成為叫停“油改氣”的緊箍咒。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修訂通過時,CNG汽車尚未成全國推廣之態勢,建議根據現在的實際情況加以修訂。其實,四川、陜西、新疆、內蒙古等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都作出了對“油改氣”汽車“開綠燈”的妥善處理辦法,彰顯了“不唯書、只唯實”的擔當風範。

3.燃氣汽車産品遠遠不能滿足市場需求。

目前《公告》內的燃氣汽車基本上都是10萬元左右或以下的低端車輛。中高檔轎車很少有。

二、跟《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精神相違背

1.國務院要求的是“加快發展天然氣汽車”。油改氣一旦被叫停,則每年將減少60-80萬輛天然氣汽車保有量的增加。

2.國務院要求的是“加快加氣站建設”。一旦油改氣被叫停,天然氣汽車的年增量將至少減少四分之三,相應的加氣站建設速度必然會減慢下來,與之相關的整個天然氣汽車裝備製造産業也將萎縮。

3.更重要的是直接導致國家能源戰略的一個重要目標——“2020年天然氣佔一次能源消費量的比重達到10%以上”難於實現,這是因為2015-2020年這6年期間,若叫停“油改氣”,將減少400-500萬輛天然氣汽車,相應的將減少數以百億立方米計的天然氣消費量。

三、“油改氣”叫停後將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和安全隱患

全國各地具有合法資質的改裝廠數量至少幾千家(如山東1049家,新疆277家),從業人員數以萬計,一旦叫停無異於被端走了“飯碗”。這幾千家改裝廠都是由各地質監部門核發了氣瓶安裝許可證的,並配備了改車的專用機具設備。辦證和建廠均需要花費大小不等的投資和運作成本。本來合理的“油改氣”行為一旦被叫停,則必將轉為大範圍的地下活動,一如各地的“黑車”現象一樣。大不了年審時多一個氣瓶拆裝工作而已。顯然這樣的“油改氣”車輛反而會帶來監管上的困難,造成防不勝防的安全隱患。

四、三點建議

1.進一步加強對天然氣汽車改裝廠的監督管理,就像四川省清潔汽車辦公室那樣,多年來對天然氣汽車的改裝工作進行了事前、事中和事後的規範性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性頗強的管理文件。促進了四川天然氣汽車走上了可持續的健康發展道路。

2.改裝車竣工後應送當地具有車輛安全檢驗資質和天然氣汽車專用裝置檢驗資質的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允許投入使用。

3.“油改氣”應該繼續提倡還是叫停,事關重大影響範圍大到全國。希望廣泛聽取行業內專家及改裝廠的意見,最好能將徵求意見稿發到各大網站,讓廣大群眾來討論和評判。


質檢總局回復:李*昌同志,您好!您的留言收到,感謝您對機動車“油改氣”工作的關心!現將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機動車“油改氣”涉及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針對危化品事故高發頻發的現狀,國務院安委會高度重視,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專題研究,形成會議決定。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第五次、第六次會議紀要的要求,從2013年起由質檢總局牽頭,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成聯合調研組,用兩年的時間,對在用機動車“油改氣”工作進行調研,研究提出加強安全監管工作措施。

一、調研基本情況

2013年5月20至23日,聯合調研組成員在四川、湖北開展調研工作,實地參觀走訪了機動車“油改氣”改裝企業、整車生産企業、天然氣汽車加氣站、車用氣瓶檢驗機構、車輛檢驗機構等單位,並邀請相關單位、用戶和相關部門人員召開座談會,了解機動車“油改氣”安全管理、質量運行及事故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在採取實地調研的同時,質檢總局及安監總局還部署對全國在用機動車“油改氣”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和意見建議進行了書面調查,形成了調研報告和進一步加強動車“油改氣”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草案)。

二、燃氣汽車行業發展概況

1.燃氣汽車基本情況。

目前,燃氣汽車“油改氣”車輛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車輛生産企業和産品公告》批准的整車企業生産的燃氣(燃油)汽車,另一類是將在用燃油機動車改裝成為燃油燃氣兩用燃料機動車,即在用機動車“油改氣”車輛,主要是由一些汽車修理單位按照《燃氣汽車改裝技術要求》(GB/T18437.1.2-2009)等標準進行改裝。

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有燃氣汽車使用,全國在用燃氣汽車據初步估計有290萬輛,其中公交車約13萬輛,出租車約78萬輛,私家車約196萬輛,其他車輛約3萬輛。全國從事在用機動車“油改氣”的企業3156家。在用車用氣瓶約352萬隻,其中CNG(壓縮天然氣)氣瓶335.7萬隻,LNG(液化天然氣)氣瓶4.4萬隻,LPG(液化石油氣)氣瓶11.8萬隻。

2.燃氣汽車行業發展迅速。

我國燃氣汽車已由早期的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發展到目前的市場主導型模式階段,産業正在進入快速發展期。

一是整車企業越來越重視燃氣汽車的研發和生産。通過兩個“五年計劃”的推廣應用示範,燃氣汽車産業初步建立。我國燃氣汽車的産品型譜完整、系列齊全。截止目前,累計有超過60家企業的近400個燃氣汽車車型(包括底盤)進入國家機動車新産品公告,産品覆蓋客車、轎車、貨車、市政專用車等多個細分市場;其中,雙燃料汽車車型有254個。

二是燃氣汽車關鍵零部件研發和産業化發展迅速。國內現有20多家企業生産近百款燃氣發動機,功率覆蓋範圍從40kW到400kW。我國已形成全系列車用氣瓶的設計與生産製造技術,氣瓶産品質量和安全性能夠有效保障。我國已自主開發出減壓器、電控單元ECU、燃氣噴嘴等燃氣汽車專用裝置。加氣站凈化裝置、儲氣裝置、壓縮機和加氣機等加氣站設備全部實現國産化。

3.燃氣汽車發展的技術標準、政策法規體系日趨完善。

截止目前,我國已形成較為完整的燃氣汽車標準體系,已制定實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50多項。燃氣汽車已納入工信部《車輛生産企業和産品公告》和強制性産品認證管理,燃氣汽車産品管理日益規範,在源頭上保證了燃氣汽車性能可靠、使用安全。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合法性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國家強制標準GB7258-2012《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12.5.1條款規定,“不準許用戶改動或加裝燃料箱,不準許用戶改動燃料管路”。在用車“油改氣”的首要問題就是“合法性問題”。

2.安全性問題。

一些改裝廠在車輛改裝完成後退出改裝市場,已經改裝的車輛淪為無質保和維護主體的車輛;部分改裝的車輛在安全檢驗時,車輛安全檢驗機構責令用戶恢復改裝前的狀態,安全檢驗合格後再次改裝,多次拆裝車輛安全無法保障;改裝後的車輛責任界定不明確,引發改裝車的投訴、質保、理賠等問題,整車廠不再對改裝後的車輛提供質量保證,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安全檢驗單位拒絕檢驗等,改裝車輛安全隱患問題突出,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3.改裝企業能力參差不齊,難以保證改裝車性能。

目前國內從事在用機動車“油改氣”的大部份改裝企業是汽車維修企業或氣瓶安裝企業,這些企業沒有列入工信部《車輛生産企業和産品公告》,不具有合法的汽車改裝資質。汽車維修企業或氣瓶安裝企業本身生産裝備簡陋、技術水平不高,缺少必要的管理流程、作業規範、檢驗規程,缺少必要的排放檢測設備,低價惡性競爭,很難保證改裝車的性能和安全性以及改裝車排放性能。在沒有汽車製造企業的改裝圖紙和技術指導的情況下,加上原車發動機工況不適用於燃氣,改裝車輛很難達到相關標準規定的安全和排放要求。如:發生漏氣現象,動力性能差,啟動困難,不節能,排放不達標,發動機存在一定損害,無法通過車輛安全檢驗。

4.改裝企業使用的燃氣專用裝置缺少認證和監管。

國家在燃氣專用裝置、管路及接頭等部件方面雖頒布了相關的技術標準,但都是推薦性標準,對這類産品沒有強制性要求,此外也缺少專用裝置的檢驗標準,沒有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無法有效地對裝置進行檢驗檢測。改裝廠也沒有能力進行檢驗檢測,很難保證改裝車輛的使用安全。

四、加強監管的措施

機動車“油改氣”涉及的部門多,由於法律規定及各部門職能所限,需要多部門協調,實施聯合監管。經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質檢總局多次研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於徵求<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油改氣”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質檢特函〔2014〕42號)目前下發各省徵求地方有關部門意見。在徵求意見稿中提出以下加強安全監管主要工作措施:

(一)鋻於《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車輛生産企業和産品公告》等法規有明確規定,且目前燃氣車輛整車製造企業産品已滿足市場需求。經各部門多次研究認為,應鼓勵使用整車製造企業生産的燃氣汽車,停止在用機動車“油改氣”行為。

(二)明確職責,完善監管體系。依法監管,加強對已改裝車輛的監管,逐步淘汰改裝車。今後,未經工信部《車輛生産企業和産品公告》和強制性産品認證的企業,生産或改裝的燃氣機動車輛不予上牌和辦理氣瓶使用登記。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於徵求<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油改氣”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質檢特函〔2014〕42號),已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網上發佈,請關注。我們將根據反饋的意見,認真研究,妥善處理。我們相信,有關部門對“油改氣”車輛實施依法監管,將我國燃氣機動車監管納入法治軌道,不但不會對我國燃氣汽車的發展帶來影響,反而更將促進燃氣汽車數量和安全質量的可持續提升,為節能減排和公共安全做出貢獻。您提的寶貴意見我們將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我們會繼續與您溝通工作進展情況。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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