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答網民關於進一步打擊“資本運作”傳銷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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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蔭萌説:尊敬的李總理,您好!目前許多地方新型傳銷“純資本運作”、“連鎖經營”、“1040陽光工程”等十分猖獗。他們號稱每人交69800元,再發展3個直接下線,2到3年就能賺到1040萬元。與傳統傳銷限制人身自由不同的是,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而是通過洗腦等精神控制讓參與者對此深信不疑。傳銷頭目號稱“國家引進此項目,政府是‘正面打擊、側面扶持’”,把政府的所有打擊行為都稱為“宏觀調控”,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新型傳銷之所以難被嚴打,困難之一在於取證難,“1040陽光工程”中,只要發展29個人,便可以領取所謂的1040萬元“出局”。因為超過30人,就要入刑。而下線在30人以內,則未達到“組織領導傳銷罪”定罪標準。希望有關部門加強嚴打的同時,標本兼治,避免更多的受害者和他們家庭出現血本無歸、情感淪喪的悲劇。

工商總局回復:一、您所反映的“資本運作”傳銷,是近年來執法機關重點打擊、社會媒體多次曝光的打著“資本運作”(商會商務運作)、“連鎖銷售”、“陽光工程”等幌子進行的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資本運作”傳銷是目前“拉人頭”式傳銷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在全國多個省份都不同程度存在。我們高度重視打擊“資本運作”傳銷違法犯罪,在每年與公安部聯合部署開展的打擊傳銷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中,都將其作為重點打擊對象。比如,2013年打擊傳銷專項執法行動期間,全國工商機關共立案查處和移送公安機關傳銷案件1141起,其中絕大多數都涉及“資本運作”傳銷。公安部門查處的傳銷犯罪案件很大一部分也是此類。

二、“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宣稱“資本運作”是國家引進的“項目”,是為了消除貧富差距、實現財富的二次分配而暗中扶持的行業,政府“正面打擊,側面扶持”,執法機關採取的打擊行動被其稱為“負面宏觀調控”等等。針對這些荒謬理論和歪理邪説,我們通過發佈預警提示、公益短信、公益廣告、開展現場諮詢、刊登宣傳文章以及召集主流網站開展反傳銷宣傳等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反復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深入揭露“資本運作”傳銷的實質和騙人伎倆,提高人民群眾防範抵制“資本運作”傳銷的能力。

三、打擊“資本運作”傳銷困難之一就是取證難。傳銷組織經常進行反偵查、反調查培訓,研究規避法律,逃避打擊的辦法。您所説的在入罪人數上進行法律規避是其中一種表現形式。對此,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3年11月下發過《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3〕37號),對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以解決傳銷組織規避法律的問題。如: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併計算。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除此之外,“資本運作”傳銷屢打不絕的主要原因還在於:一是傳銷組織承諾高額回報,鼓吹的“一夜暴富”等謊言,對部分群眾産生巨大誘惑。二是一些群眾誤入傳銷組織後,即使意識到上當受騙,但又不甘心自身受到的經濟損失,一心想撈回本錢,以致越陷越深。三是傳銷組織者、領導者深居幕後,很少現身,有的在境外通過網絡遙控指揮,一有風吹草動便銷聲匿跡,難於抓獲。四是傳銷組織再生能力強,極易反復。傳銷組織核心層被打擊後,各地分支機構成員往往又自立山頭,形成裂變。五是犯罪成本低。集資詐騙案件,個人集資詐騙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即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資本運作”型傳銷涉案金額巨大,動輒上億,但根據法律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司法實踐上看,該罪量刑普遍偏輕,難以有效震懾傳銷組織者、領導者和傳銷參與人員。

不同於傳統傳銷活動,“資本運作”傳銷既沒有商品銷售,實質上也不是經營行為,其組織策劃者主要通過偽造政府文件、編造謊言、虛構或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錢財。“傳銷”只是行為人為實現集資斂財的犯罪目的而採取的形式和手段,傳銷組織自己不叫“傳銷”,就連所有參與者也不承認是參加了傳銷。此類行為已不僅僅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實質上更是以侵財為目的的經濟詐騙犯罪行為。2011年5月3日,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王岐山同志在聽取工商總局等部門關於打擊傳銷工作情況彙報時指出,“傳銷活動涉嫌多種犯罪活動,在很多情況下,傳銷只是個形式。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傳銷過程中如涉及非法拘禁,應由公安部門負責;如涉及非法集資,應由銀監會負責。要實事求是地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明確部門職責”。現在各地對“資本運作”型傳銷一直按照“傳銷”進行打擊,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爭議。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公安、銀監等部門,繼續做好對“資本運作”傳銷的打擊處置工作。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對“資本運作”傳銷的法律性質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進一步研究,以便更有力地打擊震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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