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8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採購法自2003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多年來,政府採購改革深入推進,政府採購總規模從2002年的1009億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億元。但是,政府採購活動中也暴露出質量不高、效率低下等問題。為此,有必要制定條例,完善政府採購制度,進一步促進政府採購的規範化、法制化,構建規範透明、公平競爭、監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採購工作機制。 為回應社會關切,保障採購質量,《條例》強化了政府採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規定採購人應當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必要時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採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産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採購合同履約驗收應當嚴格把關。 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保證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公正,《條例》著力提高政府採購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將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採購活動全過程,對發佈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公開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合同、投訴處理結果等各個關鍵環節,均作了具體規定。 為推進和規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條例》明確政府採購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應當就公共服務項目採購需求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並出具意見,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 為強化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增強政府採購的調控作用,《條例》規定要通過制定採購需求標準、預留採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具體措施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 為從制度規則設計上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條例》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評審、處罰、退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對評審專家實施動態管理,保證評審專家隨機産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既使其從業受到限制,又使其經濟上付出代價。強化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對評審專家不良行為進行記錄,並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為使政府採購活動有人負責、責任追究有法可依,《條例》進一步細化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明確規定給予限期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追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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