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答網民關於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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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D説:總理您好!根據國發〔2015〕11號文,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4項,並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設定工商登記前置許可屬於中央事權,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那麼,對於34項之外的“工商登記前置許可”,是一律自動改為“後置審批”,還是依然執行“前置審批”?根據我們與各級工商部門的溝通,34項之外,且目前法律法規依然規定的“前置審批”的事項,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爭議。期盼得到答覆,謝謝。

工商總局回復: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大改革。2014年以來,國務院分三批審議決定將一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並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發〔2014〕50號、國發〔2015〕11號)予以公佈。為落實國務院決定,我局下發了《工商總局關於做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後的登記註冊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號),並正在起草制定《工商總局關於落實先照後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經徵求相關部委意見,將於近期公佈實施。

國發〔2015〕11號文件要求,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據此,工商總局梳理編制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包括法律規定的前置審批事項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

今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新增前置審批事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總局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動態調整《目錄》,並予公佈。

同時,國發〔2015〕11號文件要求,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登出登記,依法需要前置審批的,繼續按有關規定執行。據此,工商總局梳理編制了企業設立後進行變更登記、登出登記需要前置審批的指導目錄。企業設立後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目錄內有關事項、終止或解散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經相關審批部門批准後,憑許可文件、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明確規定變更、登出時應經審批並憑許可文件、證件辦理的,工商部門直接辦理變更、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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