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記者查文曄)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1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1年12月17日公佈、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地區、台灣居民來大陸的申請審批、證件管理、出入境檢查等作了明確規定。實踐表明,《管理辦法》的施行對推動兩岸交流、方便人員往來,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進一步促進兩岸交流,便利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簡化台灣居民來往手續,《決定》對《管理辦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了《管理辦法》中涉及台灣居民來往大陸辦理簽注以及簽注管理的相關規定。二是簡化台灣居民申請臺胞證手續,取消了《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四、五項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後,台灣居民可以憑有效臺胞證,無需辦理簽注,即可經開放口岸來往大陸並在大陸停留、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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