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夏説:總理,您好!最近,有的農村土地流轉讓人擔心:1.原本是種植糧食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良田,流轉後被成片地種上了城市綠化用的樹苗,良田失去了種糧的肥力甚至是被撂荒;2.承包人性質複雜,為獲取流轉承包權對農民“威逼利誘”,不少承包人抗風險能力極差,收了地幹不下去就跑了;3.土地流轉收的過程中沒有權威組織機構丈量核實登記土地面積,原來包産到各家各戶的小田小地(有的形狀規則有的不規則)被收後,推成大田大地,面積未核定,流轉結束後返田歸農恐怕也會有矛盾;4.流轉價格過低,如每畝700元/年,無法保障農村家庭的正常開銷;5.承包期限太長,有的長達15年,而且承包金不隨物價浮動上漲,農民獲益不大。推行農村閒置土地流轉承包的初衷是好,但是需要清晰的流程和嚴格的監管。 農業部回復: 一、關於農村土地強制流轉、土地流入方性質複雜和抗風險能力極差的問題 一是關於農村土地強制流轉問題。中央高度重視土地流轉行為規範化。《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2014年11月,中辦國辦《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辦發〔2014〕61號)中也明確要求,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願。目前,農業部按照中央要求,指導各地規範有序的引導土地經營權流轉,堅決防止強制土地流轉,損害農民合法利益。 二是關於土地流入方性質複雜和抗風險能力差的問題。中央對當前存在的包括工商資本在內的一些投資主體盲目流轉土地導致經營不善、農民利益受損的問題高度關注。今年4月,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農經發〔2015〕3號),鼓勵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制度,對租賃農地企業(組織或個人)的主體資質、農業經營能力、經營項目、土地用途、風險防範,以及是否符合當地産業佈局和現代農業發展規劃等事項進行審查審核。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風險保障金制度,更好地保護農民利益。 二、關於流轉結束後,因土地界線模糊導致矛盾的問題 目前,我國正在積極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今年初,農業部會同中央農辦、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檔案局聯合印發了《關於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5〕2號),明確了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具體要求、政策原則、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截止目前,全國已有2246個縣(市、區、旗)開展了試點工作。下一步,我們將按照中央要求,繼續指導地方推進試點工作,力爭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為促進土地規範流轉,避免因界線模糊産生糾紛奠定堅實基礎。 三、關於流轉價格過低的問題 國家法律政策明確規定,土地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對於流轉價格過低而導致實際利益受損的情況,有些地方指導農戶簽訂規範合同,建立土地流轉價格動態增長機制,同時鼓勵農民通過承包地入股的方式分享發展紅利。中辦國辦《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願,可以統一連片整理耕地,將土地折股量化、確權到戶,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通過自營或委託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産業化經營。 四、關於流轉期限太長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進一步提出,對租賃期限,應視項目實施情況合理確定,可以採取分期租賃的辦法,但一律不得超過二輪承包剩餘時間。 國土資源部回復: 《土地管理法》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均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為加強基本農田保護,規範農業生産結構調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搞好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511號),規定“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農民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農田上調整種植業生産格局,發展油料、瓜菜、花木、桑茶、特産品和其他經濟作物”,同時也強調“確需佔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果樹或進行其他對土壤耕作層造成破壞的農業生産結構調整,需經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劃基本農田,以滿足農業生産結構調整需要,並保證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印發<關於基本農田保護中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3號)再次強調,對於不破壞耕作層的農業結構調整,可以保持現狀,必須作為基本農田加以保護,嚴禁非農建設佔用。《國土資源部關於強化管控落實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8號)規定,嚴防集體土地流轉“非農化”,要求引導農業結構調整不改變耕地用途,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造湖、種植林果、建綠色通道及其他毀壞基本農田種植條件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確需佔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果樹或進行其他對土壤耕作層造成破壞的農業生産結構調整,需經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劃基本農田,保證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我部將進一步完善制度,強化監管,加強執法,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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