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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出臺意見進一步加強衛生系統安全生産監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0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近日出臺《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以進一步加強衛生系統安全生産監管工作,做好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管理和災害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

    《指導意見》強調,在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中,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把人員的疏散、轉移、應急救治作為突出的重點內容,盡最大可能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指導意見》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並研究制定本部門、本單位應對火災、地震、長時間停水、停電、水源污染等各類災害事故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明確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機構、指揮體系、工作職責,明確人員疏散、報警、指揮程序以及現場搶險程序等事項,做到分工細緻、崗位職責明確、責任落實到每一個人。醫療機構在災害事故應急預案中,要專門制定醫院病區(包括急診、住院)人員疏散、轉移方案。同時,《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災情信息報告時限、報告方式、報告程序、責任報告人等內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第一時間內上報災情信息,對人員傷亡以及疏散、轉移情況等要在接到醫療衛生單位報告後2小時內核實上報。醫療衛生機構的全體工作人員在發生災害事故時均應主動及時到達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投入救災與搶險救援工作,有組織地開展醫療救護工作。《指導意見》還強調,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定期對全體人員進行災害事故應急處置知識、技能培訓,並組織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模擬演練。

衛生部新聞辦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
和《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範》的通知

衛辦發〔2006〕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局,部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為進一步做好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管理,加強衛生系統安全監督工作,衛生部制定了《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和《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範》。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從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正常醫療衛生工作秩序、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高度,切實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和加強災害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加強檢查,常抓不懈。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已經制定災害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根據《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的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沒有制定災害事故應急預案的部門和單位,要抓緊組織力量,積極研究制定。

    三、醫療機構現有建築物基礎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在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抓緊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改建改造方案或改進措施,並積極落實,消除安全隱患。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

    1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

    2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範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1:

    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衛生系統安全生産監管工作,做好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管理和災害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參照《全國救災防病預案》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對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並研究制定本部門、本單位應對火災、地震、長時間停水、停電、水源污染等各類災害事故的應急預案。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防範、處置災害事故中,要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快速反應、有效處置的工作方針。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制定和完善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技術培訓和演練,人員疏散、轉移、救治方案以及應急處置工作等,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應明確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機構、指揮體系、工作職責,明確人員疏散、報警、指揮程序以及現場搶險程序等事項,做到分工細緻、崗位職責明確、責任落實到每一個人。

    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制定的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應明確規定災情信息報告時限、報告方式、報告程序、責任報告人等內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第一時間內上報災情信息,對人員傷亡以及疏散、轉移情況等要在接到醫療衛生單位報告後2小時內核實上報。

    六、醫療衛生機構的全體工作人員在發生災害事故時均應主動及時到達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投入救災與搶險救援工作,有組織地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七、在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中,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把人員的疏散、轉移、應急救治作為突出的重點內容,盡最大可能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

    八、醫療機構在災害事故應急預案中,要專門制定醫院病區(包括急診、住院)人員疏散、轉移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一)災害事故發生時,病區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按照本醫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報告,並首先組織患者和現場人員疏散和轉移。(二)對於能夠自主行動的患者、在他人協助下能夠行動的患者、不能自主行動或者由於病情嚴重不能移動的患者,分別制定有針對性的疏散、轉移方案,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救護措施。(三)按照國際通行的傷病員檢傷分類方案,對在事故中受傷的人員以及轉移出的患者進行檢傷分類處置。即按輕、重、危重、死亡分類,分別以“藍、黃、紅、黑”的傷病卡(以5×3CM的不幹膠材料做成)作出標誌,置於傷病員的左胸部或其它明顯部位,便於醫療救護人員辨認並採取相應的急救措施。

    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制定的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應明確規定傷病員轉送至其他醫療機構的原則、程序、途中救治措施、交接手續等。災害事故發生地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都有義務接收轉送的傷、病人員,並承擔醫療救治責任。

    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定期對全體人員進行災害事故應急處置知識、技能培訓,並組織災害事故應急預案模擬演練。

    十一、醫療衛生機構新建、擴建及裝修改造時,其基礎設施及消防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室內設計的防火規範及其他有關防火設計要求,並報當地公安消防機關審批通過後方可施工。施工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建設消防工作的要求。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公安消防機關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火災預防和安全保障工作。要確定消防安全的要害部門、部位,保證消防安全標識、設備、設施的齊備和完好,確保緊急疏散通道暢通,並主動邀請安全生産監管、消防、勞動保護、電力、熱力和供氣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指導。要在病區配備一定數量的防護面罩、應急照明設備、輔助逃生設施,並向住院患者發放消防安全須知、應急疏散路線圖等。

    附件2:

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範

    醫療機構基礎設施的消防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室內設計的防火規範及其它有關防火設計要求。針對醫療機構基礎設施的複雜性、服務對象的特殊性,為有效防範火災或其它災害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預防並減少因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産損失,對醫療機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制定以下規範:

    一、醫療機構建築物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寬度以及其距醫療機構建築物外墻的距離應按國家有關規範執行;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消防車道應保持暢通,不應堵塞通道和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二、醫療機構建築物內應採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築面積按相關規範執行。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應滿足規範要求。

    三、醫療機構建築物內的病房、門急診等火災危險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區及用房,應獨立劃分防火分區或設置相應耐火極限的防火分隔,並設置必要的排煙設施。

    四、醫療機構建築物的病房、門急診、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處的建築裝修材料,應按照規範要求採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並嚴禁使用燃燒時産生有毒氣體及窒息性氣體的材料。

    五、醫療機構建築物內應設置獨立的消防控制室,並按規範配置相關設施。

    六、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七、公共區域及疏散走道內的室內裝飾,不得將疏散門及其標誌遮蔽或引起混淆。

    八、醫療機構建築物的醫療工作用房、貴重醫療設備室、病歷檔案室、藥品庫應按有關規範規定設置應急廣播、自動報警裝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氣體滅火系統。

    九、醫療機構建築物應設火災事故應急照明及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其設置標準及範圍需符合規範的規定。

    十、電力及照明系統應按消防分區進行配置,以便在火災情況下進行分區控制。

    十一、醫療機構高層建築物必須設置消防電梯。疏散樓梯間應採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

    十二、醫療機構建築物必須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應與生活、生産給水系統分開獨立設置。

    十三、醫療機構建築物應設排煙設施,可採用機械排煙設施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十四、醫療機構建築物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和電動的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消防用電,應符合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範》等國家有關規定。

    十五、高壓氧艙、鍋爐等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等相關設施建設與安裝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氧氣站設計規範》、《鍋爐房設計規範》等國家有關規定。

    十六、變配電室、醫用氣體用房等相關設施建設與安裝應滿足防火及安全等國家有關規定。

    十七、放射性醫用設備相關設施應符合《輻射防護規定》、《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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