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二、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仲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三、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産、閒置資産或關閉破産企業的有效資産;
2.獨立核算、産權清晰並逐步實行産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從事工程總承包以外的建築企業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70%以上(含7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四、本通知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五、本通知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准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産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對特別困難的廠辦大集體企業關閉或依法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有條件的地區也可納入《再就業優惠證》發放範圍,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所稱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六、上述優惠政策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如果企業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國家今後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