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機電發[2006]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企業:
2005年12月28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發佈了《關於規範摩托車産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機電發[2005]69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執行中出現的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出口管理、《通知》發佈前已簽出口合同的履行、資質條件的界定、數據統計口徑、摩托車發動機和車架的出口管理等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的出口管理問題
(一)本通知所述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指汽油機排量點50CC、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用於休閒娛樂和競技運動的兩輪摩托車,主要包括:兩輪越野摩托車、兩輪越野賽車、兩輪公路賽車、兩輪場地賽車、兩輪拉力賽車及其變型車輛。
(二)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生産企業出口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必須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1.通過國家承認的ISO9000等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國家推行的相關自願性産品認證;
2.上一年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出口額不少於50萬美元;
3.合法經營,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産權行為;
4.取得進口國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準入相關認證或滿足其相關技術法規要求。
與此同時,有關部門將組織制定出口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生産企業的資質條件和出口産品質量標準。待新規定發佈後,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出口執行新規定。
(三)《具有出口資質的摩托車和全地形車整車生産企業及其授權出口經營企業目錄》(以下簡稱《出口企業目錄》)內企業,必須在其出口的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産品説明書中以相關語言明示"非公路用",並在車身醒目位置加施"非公路用"的永久性標誌(包括中文或進口國文字及其縮寫),明示消費者。
(四)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具有出口資質條件的摩托車整車生産企業自動具有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出口資質。
(五)除以上規定外,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出口管理參照《通知》中摩托車出口管理相關規定。
二、關於《通知》發佈之前簽訂的出口合同履行問題
不具備出口資質的企業于2006年1月15日前已簽訂的出口合同,必須于3月20日前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備案,商務部授權的許可證發放部門和檢驗檢疫機構憑備案發放出口許可證和接受報檢。
三、關於《通知》中資質條件的界定問題
(一)通過發展改革委摩托車生産準入的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可以以集團公司申報,也可以由子公司申報。
(二)全地形車(ATV)生産企業的出口市場如果沒有全地形車準入的認證要求,則只需提交通過國家承認的ISO9000等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明,申報《出口企業目錄》。
四、關於數據統計口徑問題
(一)出口額包括自營出口額和供貨出口額,自營出口額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供貨出口額以外貿出口註明供貨生産企業的報關單據為準。供貨出口額由生産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機電辦)核實並出具證明。
(二)2005年摩托車整車國內市場銷售數量以上傳國家發展改革委合格證的數量或完稅證明數量為準,由生産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或經貿委(經委)核實並出具證明。
五、關於摩托車發動機和車架的出口管理問題
摩托車發動機和車架不實行出口資質目錄管理,出口經營企業必須獲得具有資質條件的摩托車整車生産企業授權方能出口摩托車發動機和車架,授權家數不限。授權證明包括整車企業認為所出口發動機或車架質量可靠、同意出口、出口國家或地區、企業印章、法人代表簽字等內容(格式見附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機電辦)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組織有關企業申報。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國家認監委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