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監督發[2006]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一、對於已經獲得化粧品衛生許可批件,但不符合《染發劑原料名單(試行)》規定的染發類化粧品,應當於2006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産和進口,之前生産或進口的産品可以銷售到産品有效期截止。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對染發類化粧品的專項監督檢查,對於違反《染發劑原料名單(試行)》規定使用染發劑原料的化粧品,應視為違反《化粧品衛生標準》,依據《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處罰。
二、上述産品經調整配方後可向衛生部重新申報衛生許可批件。
(一) 2006年5月1日前通過以下方法調整配方後向衛生部重新申報化粧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按新産品申報提交材料,可免作試驗,獲得批准的沿用原批准文號:在原配方基礎上刪除限用原料,或將其用量降低到符合限量要求的範圍,並將配方中減少部分由去離子水補齊,保證其餘成分及含量不變。
(二)逾期提出重新申報的,或者通過其他方法調整配方後提出重新申報的應當完全按照新産品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許可。
二00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