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鐵道部近日出臺了《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共8章64條,自2006年3月1日起實行。
《規定》指出,鐵路建設單位應合理劃分鐵路建設工程標段,不得將鐵路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迫使中標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勘察單位的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設計單位應根據勘察成果進行設計,不得簡化程序和工序。勘察設計應當明確工藝工序及質量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標準、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産廠、供應商。
施工單位依法分包的專項工程,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牽頭人應對中標工程質量負總責。必須對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投標承諾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設置現場監理機構,配置現場監理人員,配備必需的試驗、檢測、辦公設備及交通和通訊工具等。
《規定》強調,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有權採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工程質量問題時,責令改正或臨時停工。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阻礙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記者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