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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貫徹《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08日   來源:文化部網站

(文市發〔200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局:

    新修訂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為深入貫徹《條例》, 促進娛樂場所的健康有序發展,文化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提高對學習、宣傳、貫徹《條例》重要性的認識,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並把《條例》的學習、宣傳作為2006年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深入學習、把握《條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明確管理職責和權限,增強依法行政意識,提高執法水平。要加強對娛樂場所經營業主和從業人員的培訓,使其做到守法經營,文明服務。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採取多種方式和手段,廣泛、深入宣傳《條例》,使社會各界了解娛樂場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關規定,為貫徹《條例》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嚴格娛樂場所開辦條件,規範娛樂場所審批程序

    《條例》明確了對娛樂場所實行“娛樂經營許可證制度”,這是文化行政部門加強娛樂場所監管的有效手段。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轉變工作方式,完善制度措施,規範工作流程,嚴格審批程序,把好娛樂場所的準入關。

    (一)受理範圍:文化行政部門受理申辦娛樂場所的範圍包括: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含量販式KTV)、夜總會等歌舞娛樂場所;含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營業性多功能綜合娛樂場所;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如賓館、飯店、酒吧兼營歌舞廳、卡拉OK廳等,其兼營部分適用《條例》規定;其他營業性歌舞、遊藝等場所。

    根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參照文市發〔2005〕10號文件關於網吧總量和佈局規劃的制定方式的有關規定,于2006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地區含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的總量和佈局意見報文化部。各地按文化部制定的電子遊戲機遊藝娛樂場所的總量和佈局規劃進行審批工作。

    (二)審核內容:申辦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申請報告;

    2.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沒有《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

    3.經營場所房屋産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4.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及平面圖。

    申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三)審核程序:受理申請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就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書面聲明的真實性通過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相關人員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原工作單位等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到擬設立場所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檢查娛樂場所的位置是否在禁止的地點設立等。符合條件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該行政許可申請,並對擬設立場所的有關事項向社會公示,並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利害關係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舉行聽證。對符合規定條件、手續齊全、公示和聽證通過的場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批准,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許可證式樣、規格參照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有關內容及填寫規範見附件),並按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可以容納的消費者數量,其中歌舞娛樂場所的消費者數量根據其營業面積按人均1.5平米核定。

    文化行政部門在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前,還應當核驗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該娛樂場所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有關文件。

    文化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請人等有關人員書面聲明所用的時間和公示聽證所用時間。

    (四)根據原條例已經核準設立的娛樂場所,縣級或者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2006年9月1日前換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具體工作安排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確定。

    (五)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及時建立娛樂場所信用檔案和違法行為警示系統,確保因違反《條例》規定被取締或者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或終身不得投資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形成行之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

    三、加強娛樂場所管理,引導行業自律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檢查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的建立和執行情況,認真查閱相關記錄和監控錄像資料,嚴格把握娛樂場所核定人數、是否接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警示標誌的懸挂、從業人員統一著裝、是否超時營業等規定,確保娛樂場所規範經營。

    要加大對無證照經營場所的清查力度。對於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超範圍經營、擅自從事應當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要加強娛樂場所內容管理,嚴格審查在娛樂場所播放的音樂、曲目、畫面、使用的電子遊戲以及演出等具有文化內容的文化産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內容。娛樂場所不得使用非法出版的音像製品,不得利用互聯網等技術手段與境外的曲庫聯接。要積極倡導健康文明的娛樂活動,增加娛樂場所的文化內涵,突出民族特色,弘揚先進文化。

    要積極扶持、引導行業協會開展工作,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促進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四、明確監管職責,規範行政行為

    《條例》明確了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審批和監管職權,根據屬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把監管的重心放在基層。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指導和培訓。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審批與執法人員政策、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保證人員和經費的落實。加強和改進服務與監管,消除地方保護,建設嚴格、便捷、高效的監管體系,切實保證《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落實《條例》的各項措施,及時清理與《條例》相衝突的有關規章、文件等,以《條例》的實施為契機,切實加強娛樂場所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市場。

    特此通知。

    附件:1.娛樂經營許可證式樣

         2.娛樂經營許可證填寫規範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1:

娛樂經營許可證正本式樣

(國徽)

 

娛樂經營許可證

編號:

單位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企業類型:

註冊資本:

單位類別:

核定人數:

經營範圍:

發證機關: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監製

 

娛樂經營許可證副本式樣

(國徽)

 

娛樂經營許可證

(副本)

編號:

成立日期:

單位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企業類型:

註冊資本:

單位類別:

核定人數:

經營範圍:

發證機關: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監製

    附件2:

娛樂經營許可證填寫規範

    (一)娛樂經營許可證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參照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設計要求統一印製,式樣、規格及製作材料不變(副本沒有從業人員登記和獎懲記錄等)。

    (二)單位名稱:填寫單位全稱。經批准在規定範圍內使用從屬名稱的,可以在副本上加括號註明。 (三)住所:填寫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非法人單位的不填。

    (五)主要負責人:法人單位兼營的,填寫娛樂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姓名;非法人單位的填寫主要負責人姓名。

    (六)企業類型:按照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填寫,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等。

    (七)註冊資本:用大寫數字填寫,如“壹佰萬元”。

    (八)單位類別:根據類別不同分別填寫。如歌舞娛樂場所、含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

    (九)核定人數:指經文化行政部門核定的娛樂場所所能容納的消費者數量。

    (十)經營範圍:填寫經營娛樂項目的全部內容。

    (十一)編號:用發證機關地區簡稱加阿拉伯數字編號。正本、副本用一個編號,副本應在編號後用“—”加上副本序號。如某縣文化局頒發的某娛樂場所娛樂經營許可證副本的編號為“×文娛01—1”和“×文娛01—2”。

    (十二)成立日期: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從事娛樂經營的時間。

    (十三)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加蓋發證機關公章。公章以圓弧內下端空白處居中橫套“年 月 日”。

    (十四)所有項目均應當用鋼筆、毛筆等不褪色書寫工具填寫或用計算機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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